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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2025-02-02 10:26:20 admin
目 次前 言.....................................................................................................................................................................ii1 適用范圍...........................................................................................................................................................12 規范性引用文件...............................................................................................................................................13 術語和定義.......................................................................................................................................................3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5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96 污染物監測要求.............................................................................................................................................177 實施與監督.....................................................................................................................................................20附錄 A(資料性附錄) 常見合成樹脂種類...................................................................................................22附錄 B(規范性附錄) 單位合成樹脂產品非甲烷總烴排放量計算方法.................................................. 23GB 31572—2015ii前 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合成樹脂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合成樹脂(聚氯乙烯樹脂除外)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合成樹脂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配套的鍋爐和導熱油爐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均為質量濃度。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新建企業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本標準是合成樹脂工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或地方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石油和化工勘察設計協會環境保護設計專業委員會、中國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中藍連海設計研究院。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15 年 4 月 3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2024 年修改單內容自 2024 年 7 月1 日起,按照2024 年第17號生態環境部公告的規定實施)。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GB31572—20151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1 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合成樹脂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塑料制品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參照執行。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合成樹脂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合成樹脂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合成樹脂企業內的單體生產裝置執行《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聚氯乙烯樹脂(PVC)生產裝置執行《燒堿及聚氯乙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T 6920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GB/T 7466 水質 總鉻的測定GB/T 746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9 水質 總汞的測定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0 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 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4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GB/T 7485 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GB/T 8017 石油產品蒸氣壓的測定 雷德法GB/T 11890 水質 苯系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GB/T 11910 水質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質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GB/T 14204 水質 烷基汞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GB/T 14678 空氣質量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氣相色譜法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GB 31572—20152GB/T 15516 空氣質量 甲醛的測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5959 水質 可吸附有機鹵素(AOX)的測定 微庫侖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光氣的測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乙醛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丙烯腈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苯類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HJ/T 66 大氣固定污染源 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HJ/T 70 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氯氣校正法HJ/T 73 水質 丙烯腈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T 74 水質 氯苯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HJ 77.2 環境空氣和廢氣 二噁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HJ/T 83 水質 可吸附有機鹵素(AOX)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132 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碘化鉀堿性高錳酸鉀法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84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7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茜素磺酸鋯目視比色法HJ 488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氟試劑分光光度法HJ 493 水質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HJ 495 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HJ 501 水質 總有機碳的測定 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 505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HJ 548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暫行)GB31572—20153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HJ 583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HJ 584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HJ 597 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1 水質 甲醛的測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 620 水質 揮發性鹵代烴的測定 頂空氣相色譜法HJ 621 水質 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9 水質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酸堿滴定法HJ 676 水質 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液液萃取/氣相色譜法HJ 686 水質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HJ 688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氟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HJ 694 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HJ 700 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HJ 733 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28 號)《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39 號)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合成樹脂 synthetic resin人工合成的一類高分子聚合物,依據其受熱后的行為分為熱塑性和熱固性兩大類合成樹脂。其中:熱塑性合成樹脂為粘稠液體或加熱可軟化的固體,受熱時熔融或軟化,在外力作用下呈塑性流動狀態;熱固性合成樹脂為加熱、加壓下或者在固化劑、紫外光作用下發生化學反應,最終交聯固化為不溶、不熔的合成樹脂,受熱時不熔融或軟化。常見合成樹脂種類參見附錄 A。3.2GB 31572—20154合成樹脂工業 synthetic resin industry以低分子化合物—單體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應結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產合成樹脂的工業,或者以基礎合成樹脂和廢合成樹脂為原料,采用改性或再生方法生產新的合成樹脂的工業。3.3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企業或生產設施向環境排放的廢水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不包括熱電站排水、直流冷卻海水)。3.4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合成樹脂產品的廢水排放量的上限值(m3/t 產品)。3.5公共污水處理系統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園區(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污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上。3.6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7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8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3.9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的碳氫化合物的總稱(以碳計)。本標準使用“非甲烷總烴(NMHC)”作為排氣筒和廠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綜合控制指標。3.10揮發性有機液體 volatile organic liquid任何能向大氣釋放揮發性有機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有機液體:(1)20 ℃時,揮發性有機液體的真實蒸氣壓大于 0.3 kPa;(2)20 ℃時,混合物中,真實蒸氣壓大于 0.3 kpa 的純有機化合物的總濃度等于或者高于 20%(質量分數)。3.11真實蒸氣壓 true vapor pressure有機液體氣化率為零時的蒸氣壓,又稱泡點蒸氣壓,根據 GB/T 8017 測定的雷德蒸氣壓換算得到。3.12泄漏檢測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儀器探測到的設備(泵、壓縮機等)或管線組件(閥門、法蘭等)泄漏點的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扣除環境本底值后的凈值(以碳計)。3.13單位產品大氣污染物排放量 air pollutant emissions per unit product生產單位合成樹脂產品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量的上限值(kg/t 產品)。GB31572—201553.14排氣筒高度 stack height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3.15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溫度為 273.15 K,壓力為 101325 Pa 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3.16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合成樹脂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3.17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合成樹脂工業建設項目。3.18企業邊界 enterprise boundary合成樹脂工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3.19塑料制品工業 plastic products industry以合成樹脂為原料,通過擠出、注射、吹塑、壓制、壓延、發泡等工藝加工成型各種制品的工業,以及利用廢棄的塑料加工再生產塑料制品的工業。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現有企業 2017 年 7 月 1 日前仍執行現行標準,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表1 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2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 1 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單位:mg/L(pH值除外)序號 污染物項目限值適用的合成樹脂類型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 a 1 pH 值 6.0~9.0 —所有合成樹脂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2 懸浮物 30 —3 化學需氧量 6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20 —5 氨氮 8.0 —6 總氮 40 —7 總磷 1.0 —8 總有機碳 20 —9 可吸附有機鹵化物 1.0 5.0GB 31572—20156續表序號 污染物項目限值適用的合成樹脂類型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 a 10 苯乙烯 0.3 0.6聚苯乙烯樹脂ABS 樹脂不飽和聚酯樹脂企業廢水總排放口11 丙烯腈 2.0 2.0 ABS 樹脂12 環氧氯丙烷 0.02 0.02環氧樹脂氨基樹脂13 苯酚 0.5 0.5 酚醛樹脂14 雙酚 Ab 0.1 0.1環氧樹脂聚碳酸酯樹脂聚砜樹脂15 甲醛 1.0 5.0酚醛樹脂氨基樹脂聚甲醛樹脂16 乙醛 b 0.5 1.0 熱塑性聚酯樹脂17 氟化物 10 20 氟樹脂18 總氰化物 0.5 0.5 丙烯酸樹脂19 丙烯酸 b 5 5 丙烯酸樹脂20 苯 0.1 0.2 聚甲醛樹脂21 甲苯 0.1 0.2聚苯乙烯樹脂ABS 樹脂環氧樹脂有機硅樹脂聚砜樹脂22 乙苯 0.4 0.6聚苯乙烯樹脂ABS 樹脂23 氯苯 0.2 0.4 聚碳酸酯樹脂24 1,4-二氯苯 0.4 0.4 聚苯硫醚樹脂25 二氯甲烷 0.2 0.2 聚碳酸酯樹脂26 總鉛 1.0所有合成樹脂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27 總鎘 0.128 總砷 0.529 總鎳 1.030 總汞 0.0531 烷基汞 不得檢出32 總鉻 1.533 六價鉻 0.5GB31572—20157續表a. 廢水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或經由城鎮污水管線排放,應達到直接排放限值;廢水進入園區(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污水處理廠執行間接排放限值,未規定限值的污染物項目由企業與園區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b. 待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發布后實施。4.3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水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水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 2 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表 2 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單位:mg/L(pH值除外)序號 污染物項目限值適用的合成樹脂類型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 a 1 pH 值 6.0~9.0 —所有合成樹脂企業廢水總排放口2 懸浮物 20 —3 化學需氧量 5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10 —5 氨氮 5.0 —6 總氮 15 —7 總磷 0.5 —8 總有機碳 15 —9 可吸附有機鹵化物 1.0 5.010 苯乙烯 0.1 0.2聚苯乙烯樹脂ABS 樹脂不飽和聚酯樹脂11 丙烯腈 2.0 2.0 ABS 樹脂12 環氧氯丙烷 0.02 0.02環氧樹脂氨基樹脂13 苯酚 0.3 0.5 酚醛樹脂14 雙酚 Ab 0.1 0.1環氧樹脂聚碳酸酯樹脂聚砜樹脂15 甲醛 1.0 2.0酚醛樹脂氨基樹脂聚甲醛樹脂16 乙醛 b 0.5 0.5 熱塑性聚酯樹脂17 氟化物 8.0 15 氟樹脂18 總氰化物 0.3 0.5 丙烯酸樹脂19 丙烯酸 b 5 5 丙烯酸樹脂GB 31572—20158續表序號 污染物項目限值適用的合成樹脂類型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 a 20 苯 0.1 0.1 聚甲醛樹脂企業廢水總排放口21 甲苯 0.1 0.1聚苯乙烯樹脂ABS 樹脂環氧樹脂有機硅樹脂聚砜樹脂22 乙苯 0.2 0.4聚苯乙烯樹脂ABS 樹脂23 氯苯 0.2 0.2 聚碳酸酯樹脂24 1,4-二氯苯 0.4 0.4 聚苯硫醚樹脂25 二氯甲烷 0.2 0.2 聚碳酸酯樹脂26 總鉛 1.0所有合成樹脂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27 總鎘 0.128 總砷 0.529 總鎳 1.030 總汞 0.0531 烷基汞 不得檢出32 總鉻 1.533 六價鉻 0.5a. 廢水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或經由城鎮污水管線排放,應達到直接排放限值;廢水進入園區(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污水處理廠執行間接排放限值,未規定限值的污染物項目由企業與園區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b. 待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發布后實施。4.4 新建企業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表3 規定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表 3 合成樹脂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序號 合成樹脂類型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 監控位置1 懸浮法聚苯乙烯樹脂 3.5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相同2 ABS 樹脂 4.5(7.0)3 環氧樹脂 4.0(6.0)4 酚醛樹脂 3.05 不飽和聚酯樹脂 3.56 氨基樹脂 3.57 氟樹脂 4.0(6.0)8 有機硅樹脂 2.59 聚酰胺樹脂 4.0GB31572—20159續表序號 合成樹脂類型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 監控位置10 光氣法聚碳酸酯樹脂 7.0(8.0)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相同11 丙烯酸樹脂 3.012 醇酸樹脂 3.513 熱塑性聚酯樹脂 3.514 聚甲醛樹脂 6.015 聚苯硫醚樹脂 3.516 聚砜樹脂 3.017 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醇酯樹脂 3.5注:ABS 樹脂、環氧樹脂、氟樹脂、光氣法聚碳酸酯樹脂間接排放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執行表中括號內的限值。4.5 塑料制品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據其涉及的合成樹脂種類,分別執行表1、表 2 和表 3 的標準限值。4.6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規定的基準排水量,須按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基準水量排放濃度,并與排放限值比較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產品生產周期。若未規定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則以實測濃度判定排放是否達標。若企業同時生產單體或數種產品,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在廢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實基總 ? 基 ? ?? ? ?Y QQ(1)式中: ? 基 ——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mg/L;Q總 ——排水總量,m3;Y ——產品產量,t;Q基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 實——實測水污染物排放濃度,mg/L。若Q總 與 ?Y ?Q基 的比值小于1,則以水污染物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5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1 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5.1.1 現有企業 2017 年 7 月 1 日前仍執行現行標準,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表4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5.1.2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 4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GB 31572—201510表 4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單位:mg/m3 序號 污染物項目 排放限值 適用的合成樹脂類型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1 非甲烷總烴 100所有合成樹脂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2 顆粒物 303 苯乙烯 50聚苯乙烯樹脂ABS 樹脂不飽和聚酯樹脂4 丙烯腈 0.5 ABS 樹脂5 1,3-丁二烯 a 1 ABS 樹脂6 環氧氯丙烷 a 20環氧樹脂氨基樹脂7 酚類 20酚醛樹脂環氧樹脂聚碳酸酯樹脂聚醚醚酮樹脂8 甲醛 5酚醛樹脂氨基樹脂聚甲醛樹脂9 乙醛 50 熱塑性聚酯樹脂10甲苯二異氰酸酯 a (TDI)1 聚氨酯樹脂11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 a (MDI)1 聚氨酯樹脂12異佛爾酮二異氰酸酯 a (IPDI)1 聚氨酯樹脂13多亞甲基多苯基異氰酸酯 a (PAPI)1 聚氨酯樹脂14 氨 30氨基樹脂聚酰胺樹脂聚酰亞胺樹脂15 氟化氫 5 氟樹脂16 氯化氫 30 有機硅樹脂17 光氣 0.5 光氣法聚碳酸酯樹脂18 二氧化硫 100聚砜樹脂聚醚砜樹脂聚醚醚酮樹脂19 硫化氫 5 聚苯硫醚樹脂20 丙烯酸 a 20 丙烯酸樹脂21 丙烯酸甲酯 a 50 丙烯酸樹脂22 丙烯酸丁酯 a 50 丙烯酸樹脂GB31572—201511續表序號 污染物項目 排放限值 適用的合成樹脂類型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23 甲基丙烯酸甲酯 a 100 丙烯酸樹脂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24 苯 4 聚甲醛樹脂25 甲苯 15聚苯乙烯樹脂ABS 樹脂環氧樹脂有機硅樹脂聚砜樹脂26 乙苯 100聚苯乙烯樹脂ABS 樹脂27 氯苯類 50聚碳酸酯樹脂聚苯硫醚樹脂28 二氯甲烷 a 100 聚碳酸酯樹脂29 四氫呋喃 a 100 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醇酯樹脂30 鄰苯二甲酸酐 a 10 醇酸樹脂單位產品非甲烷總烴排放量/(kg/t)c,d 0.5所有合成樹脂(有機硅樹脂除外)b a. 待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發布后實施。b. 有機硅樹脂采用單位產品氯化氫排放量(0.2 kg/t 產品)。c. 處理設施的非甲烷總烴去除效率達到 95%時,等同于滿足單位產品非甲烷總烴排放量的要求。d. 利用鍋爐、工業爐窯、固廢焚燒爐處理有機廢氣的,若有機廢氣引入火焰區進行處理,則等同于滿足去除效率要求。5.1.3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 5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表 5 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單位:mg/m3 序號 污染物項目 排放限值 適用的合成樹脂類型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1 非甲烷總烴 60所有合成樹脂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2 顆粒物 203 苯乙烯 20聚苯乙烯樹脂ABS 樹脂不飽和聚酯樹脂4 丙烯腈 0.5 ABS 樹脂5 1,3-丁二烯 a 1 ABS 樹脂6 環氧氯丙烷 a 15環氧樹脂氨基樹脂GB 31572—201512續表序號 污染物項目 排放限值 適用的合成樹脂類型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7 酚類 15酚醛樹脂環氧樹脂聚碳酸酯樹脂聚醚醚酮樹脂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8 甲醛 5酚醛樹脂氨基樹脂聚甲醛樹脂9 乙醛 20 熱塑性聚酯樹脂10甲苯二異氰酸酯 a (TDI)1 聚氨酯樹脂11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 a (MDI)1 聚氨酯樹脂12異佛爾酮二異氰酸酯 a (IPDI)1 聚氨酯樹脂13多亞甲基多苯基異氰酸酯 a (PAPI)1 聚氨酯樹脂14 氨 20氨基樹脂聚酰胺樹脂聚酰亞胺樹脂15 氟化氫 5 氟樹脂16 氯化氫 20 有機硅樹脂17 光氣 0.5 光氣法聚碳酸酯樹脂18 二氧化硫 50聚砜樹脂聚醚砜樹脂聚醚醚酮樹脂19 硫化氫 5 聚苯硫醚樹脂20 丙烯酸 a 10 丙烯酸樹脂21 丙烯酸甲酯 a 20 丙烯酸樹脂22 丙烯酸丁酯 a 20 丙烯酸樹脂23 甲基丙烯酸甲酯 a 50 丙烯酸樹脂24 苯 2 聚甲醛樹脂25 甲苯 8聚苯乙烯樹脂ABS 樹脂環氧樹脂有機硅樹脂聚砜樹脂26 乙苯 50聚苯乙烯樹脂ABS 樹脂27 氯苯類 20聚碳酸酯樹脂聚苯硫醚樹脂GB31572—201513續表序號 污染物項目 排放限值 適用的合成樹脂類型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28 二氯甲烷 a 50 聚碳酸酯樹脂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29 四氫呋喃 a 50 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醇酯樹脂30 鄰苯二甲酸酐 a 5 醇酸樹脂單位產品非甲烷總烴排放量/(kg/t)c,d 0.3所有合成樹脂(有機硅樹脂除外)b a. 待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發布后實施。b. 有機硅樹脂采用單位產品氯化氫排放量(0.2 kg/t 產品)。c. 處理設施的非甲烷總烴去除效率達到 97%時,等同于滿足單位產品非甲烷總烴排放量的要求。d. 利用鍋爐、工業爐窯、固廢焚燒爐處理有機廢氣的,若有機廢氣引入火焰區進行處理,則等同于滿足去除效率要求。5.1.4 廢氣不得稀釋排放。非焚燒類有機廢氣排放口以實測濃度判定排放是否達標。對于VOCs 燃燒(焚燒、氧化)裝置處理廢氣,向燃燒(焚燒、氧化)裝置內或在其后端補充空氣的,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式(2)換算成基準含氧量為 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不向燃燒(焚燒、氧化)裝置內補充空氣的(燃燒器的助燃空氣不屬于補充空氣的情形),以實測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但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利用鍋爐、工業爐窯、固廢焚燒爐處理有機廢氣的,煙氣基準含氧量按其排放標準規定執行。VOCs 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燃燒溫度以及廢氣停留時間應滿足設計的要求。有機廢氣處理裝置的非甲烷總烴去除效率以處理裝置進出口實測濃度和對應的氣量判定是否達標。實實基? 基 ? ???? OO2121(2)式中: ? 基 ——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mg/m3;O基 ——干煙氣基準含氧量,%;O實——實測的干煙氣含氧量,%;? 實——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mg/m3。5.2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污染控制要求5.2.1 新建企業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下列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污染控制要求。5.2.2 儲存真實蒸氣壓≥76.6 kPa 的揮發性有機液體應采用壓力儲罐。5.2.3 儲存真實蒸氣壓≥5.2 kPa 但<27.6 kPa 的設計容積≥150 m3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以及儲存真實蒸氣壓≥27.6 kPa 但<76.6 kPa 的設計容積≥75 m3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a)采用內浮頂罐,內浮頂罐的浮盤與罐壁之間應采用液體鑲嵌式、機械式鞋形、雙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b)采用外浮頂罐,外浮頂罐的浮盤與罐壁之間應采用雙封式密封,且初級密封采用液體鑲嵌式、機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c)采用固定頂罐,應安裝密閉排氣系統至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裝置,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表4、表 5 的規定。5.2.4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的運行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GB 31572—201514a)儲罐罐體應保持完好,不應有孔洞、縫隙;儲罐附件開口、孔(內浮頂罐通氣孔除外),除采樣、計量、例行檢查、維護和其他正常活動外,應密閉;浮頂罐浮盤邊緣密封不應有破損。b)儲罐呼吸閥和浮盤邊緣呼吸閥操作壓力低于設定的開啟壓力 75%時,呼吸閥的泄漏檢測值應低于 2000 µmol/mol。c)支柱、導向裝置等儲罐附件穿過浮頂罐浮盤時,應采取密封措施。d)除儲罐排空作業外,浮頂罐浮盤應始終漂浮于儲存物料的表面。e)自動通氣閥和邊緣呼吸閥在浮頂罐浮盤處于漂浮狀態時應密封良好。自動通氣閥僅在浮頂罐浮盤處于支座支撐狀態時開啟。f)除自動通氣閥、邊緣呼吸閥外,浮頂罐浮盤外邊緣板及所有通過浮盤的開孔接管均應浸入儲存物料液面下。5.2.5 對儲罐完好情況進行檢查。若不符合上述規定,在不關閉工藝單元的條件下,應在15 d內進行修復;若需要關閉工藝單元,則應在 90 d 內修復或排空儲罐停止使用;確需延遲排空儲罐修復的,應及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在最近一個檢修期(不超過 2 年)完成。檢查與修復記錄應至少保存5 年。5.3 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5.3.1 新建企業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下列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5.3.2 揮發性有機物流經以下設備與管線組件時,應進行泄漏檢測與控制:a)泵;b)壓縮機;c)閥門;d)開口閥或開口管線;e)法蘭及其他連接件;f)泄壓設備;g)取樣連接系統;h)其他密封設備。5.3.3 泄漏檢測周期根據設備與管線組件的類型,采用不同的泄漏檢測周期:a)泵、壓縮機、閥門、開口閥或開口管線、氣體/蒸氣泄壓設備、取樣連接系統每3 個月檢測一次。b)法蘭及其他連接件、其他密封設備每 6 個月檢測一次。c)對于揮發性有機物流經的初次開工開始運轉的設備和管線組件,應在開工后30 d 內對其進行第一次檢測。d)揮發性有機液體流經的設備和管線組件每周應進行目視觀察,檢查其密封處是否出現滴液跡象。e)同一密封點以及循環冷卻水系統連續三個檢測周期無泄漏的,檢測周期可延長且最多延長一倍。若在后續監測中該檢測點位檢測出現泄漏,則監測頻次恢復按 a)和 b)規定執行。f)符合 GB 37822 相關規定的,以及設備與管線組件中的流體含揮發性有機物質量分數占比小于10%的液體,免于泄漏檢測。5.3.4 泄漏的認定出現以下情況,則認定發生了泄漏:a)有機氣體和揮發性有機液體流經的設備與管線組件,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正氣體),泄漏檢測值大于等于 2000 µmol/mol。b)其他揮發性有機物流經的設備與管線組件,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正氣GB31572—201515體),泄漏檢測值大于等于 500 µmol/mol。5.3.5 泄漏修復a)當檢測到泄漏時,在可行條件下應盡快維修,一般不晚于發現泄漏后15 d。b)首次(嘗試)維修不應晚于檢測到泄漏后 5 d。首次嘗試維修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描述的相關措施:擰緊密封螺母或壓蓋、在設計壓力及溫度下密封沖洗。c)若檢測到泄漏后,在不關閉工藝單元的條件下,在 15 d 內進行維修技術上不可行,則可以延遲維修,但不應晚于最近一個停工期。5.3.6 記錄要求泄漏檢測應記錄檢測時間、檢測儀器讀數;修復時應記錄修復時間和確認已完成修復的時間,記錄修復后檢測儀器讀數,記錄應保存 1 年以上。5.4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5.4.1 新建企業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下列污染控制要求。5.4.2 廢氣收集系統與處理裝置應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要求。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 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以及裝置區污水池處理設施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相對高度關系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5.4.3 廢氣收集系統廢氣收集系統需滿足以下要求:a)生產設施應采用密閉式,并具有與廢氣收集系統有效連接的部件或裝置。b)根據生產工藝、操作方式以及廢氣性質、處理和處置方法,設置不同的廢氣收集系統,盡可能對廢氣進行分質收集,各個廢氣收集系統均應實現壓力損失平衡以及較高的收集效率。c)廢氣收集系統應綜合考慮防火、防爆、防腐蝕、耐高溫、防結露、防堵塞等問題。5.4.4 廢氣處理裝置為保證廢氣處理裝置的凈化效果,需要在線測定相關工藝參數:a)冷凝器排出的不凝尾氣的溫度應低于尾氣中污染物的液化溫度,若尾氣中有數種污染物,則不凝尾氣的溫度應低于尾氣中液化溫度最低的污染物的液化溫度;b)吸附裝置的吸附劑更換/再生周期、操作溫度應滿足設計參數的要求;c)洗滌裝置的洗滌液水質(如 pH 值)、水量應滿足設計參數的要求。5.4.5 廢水、廢氣焚燒設施廢水、廢氣焚燒設施除滿足表 4、表 5 的大氣污染物排放要求外,還需對排放煙氣中的SO2、NOx和二噁英類進行監測,并達到表 6 規定的限值。表 6 焚燒設施 SO2、NOx 和二噁英類排放限值單位:mg/m3 序號 污染物項目 現有和新建企業排放限值 特別排放限值1 二氧化硫 100 502 氮氧化物 180 1003 二噁英類 a 0.1 ng-TEQ /m3 a. 燃燒含鹵素有機廢氣時,需監測該指標。5.4.6 物料輸送(轉移)與裝卸合成樹脂企業揮發性物料輸送(轉移)、裝卸必須采取控制措施,見表7。GB 31572—201516表 7 合成樹脂企業揮發性物料輸送(轉移)、裝卸廢氣控制措施序號 操作單元 應采取的控制措施1 揮發性物料輸送(轉移)采用無泄漏泵,或密封隔離液所受壓力高于工藝壓力的雙端面機械密封泵,或具有同等效能的泵。2 揮發性物料裝卸1.揮發性物料裝卸應配置氣相平衡管,卸料應配置裝卸器。2.裝運揮發性物料的容器必須加蓋。5.4.7 物料投加、分離、抽真空與干燥過程合成樹脂企業揮發性物料投加、分離、抽真空與干燥過程必須采取控制措施,見表8。表 8 合成樹脂企業揮發性物料投加、分離、抽真空、干燥廢氣控制措施序號 操作單元 應采取的控制措施1揮發性物料和粉體物料投加1.采用無泄漏泵,或密封隔離液所受壓力高于工藝壓力的雙端面機械密封泵,或具有同等效能的泵投加液體物料;或采用高位槽投加液體物料。2.采用管道自動計量并投加粉體物料,或者采用投料器密閉投加粉體物料。2揮發性物料分離(離心、過濾)1.采用全自動密閉式(氮氣或空氣密封)的壓濾機。2.采用全自動密閉或半密閉式的離心機。3 揮發性物料抽真空1.采用無油往復式真空泵、羅茨真空泵、液環泵,泵前與泵后均需設置氣體冷卻冷凝裝置。2.如采用水噴射泵和水環泵,必須配置循環水冷卻設備(盤管冷卻或深冷換熱)和水循環槽(罐),對揮發性廢氣進行收集、處理,并執行表4、表5 規定。4 揮發性物料干燥1.采用密閉式的干燥設備。2.干燥過程中揮發的有機廢氣必須收集、處理,并執行表4、表5 規定。5.4.8 敞開液面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敞開液面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應符合以下要求。a)對涉 VOCs 物料的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每季度對流經裝置的工藝介質側壓力高于冷卻水側壓力的換熱器(組)循環水系統的回水(總)進口和冷卻后(總)出口循環冷卻水中總有機碳(TOC)或其他特征物濃度進行檢測,出口濃度大于進口濃度 10%的,應進行泄漏排查,發生泄漏時,應按照5.3.5條 c)和 5.3.6 條規定進行泄漏修復和記錄。b)其他敞開液面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應符合 GB 37822 的相關規定。5.4.9 其他載有 VOCs 物料的設備及其管道在開停工(車)、檢維修和清洗時,應在退料階段將殘存物料退凈,并用密閉容器盛裝,退料過程、清洗以及吹掃過程廢氣應排至 VOCs 廢氣收集處理系統,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表 4 和表 5 的規定(排入火炬系統除外)。5.5 廠界及周邊污染控制要求5.5.1 企業邊界任何 1 h 大氣污染物平均濃度執行表 9 規定的限值。GB31572—201517表 9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單位:mg/m3 序號 污染物項目 限值1 顆粒物 1.02 氯化氫 0.23 苯 0.44 甲苯 0.85 非甲烷總烴 4.05.5.2 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控。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范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企業,監控范圍由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排污特點和規律及當地自然、氣象條件等因素,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5.6 塑料制品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據其涉及到的合成樹脂種類,分別執行表4 或表 5 的標準限值(單位產品非甲烷總烴排放量除外);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按GB 37822 執行。6 污染物監測要求6.1 一般要求6.1.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6.1.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6.1.3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6.1.4 對企業排放廢水和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測。6.1.5 合成樹脂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6.1.6 本標準實施后發布的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6.2 水污染物監測與分析6.2.1 水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 HJ/T 91、HJ 493、HJ 494、HJ 495 的規定執行。6.2.2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10 所列的方法標準。表 10 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序號 污染物項目 標準名稱 標準編號1 pH 值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69202 懸浮物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01GB 31572—201518續表序號 污染物項目 標準名稱 標準編號3 化學需氧量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T 11914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氯氣校正法 HJ/T 70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碘化鉀堿性高錳酸鉀法 HJ/T 1324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HJ 5055 氨氮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5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5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537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5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6 總氮水質 總氮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7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7 總磷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0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8 總有機碳 水質 總有機碳的測定 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5019 可吸附有機鹵化物水質 可吸附有機鹵素(AOX)的測定 微庫侖法 GB/T 15959水質 可吸附有機鹵素(AOX)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T 8310苯乙烯苯甲苯乙苯水質 苯系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1890水質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39水質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HJ 68611 丙烯腈 水質 丙烯腈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7312 環氧氯丙烷水質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39水質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HJ 68613 苯酚 水質 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液液萃取/氣相色譜法 HJ 67614 甲醛 水質 甲醛的測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0115 氟化物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7484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茜素磺酸鋯目視比色法 HJ 487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氟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48816 總氰化物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417 氯苯水質 氯苯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74水質 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621水質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3918 1,4-二氯苯水質 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621水質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39GB31572—201519續表序號 污染物項目 標準名稱 標準編號19 二氯甲烷水質 揮發性鹵代烴的測定 頂空氣相色譜法 HJ 620水質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39水質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HJ 68620 總鉛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21 總鎘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22 總砷水質 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鉀酸銀分光光度法 GB/T 7485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 HJ 694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23 總鎳水質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水質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水質 65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24 總汞水質 總汞的測定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69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97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 HJ 69425 烷基汞 水質 烷基汞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02426 總鉻水質 總鉻的測定 GB/T 7466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27 六價鉻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6.3 大氣污染物監測與分析6.3.1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 GB/T 16157、HJ/T 397、HJ 732、HJ/T 373 或HJ/T75、HJ/T 76 的規定執行。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監測按 HJ/T 55 的規定執行。6.3.2 合成樹脂工業企業的設備與管線組件應設置編號和永久標志,泄漏檢測按HJ 733 的規定執行。6.3.3 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11 所列的方法標準。表 11 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序號 污染物項目 標準名稱 標準編號1 非甲烷總烴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382 顆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6157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54323 丙烯腈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丙烯腈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374 酚類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325 甲醛 空氣質量 甲醛的測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GB 31572—201520續表序號 污染物項目 標準名稱 標準編號6 乙醛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乙醛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357 氨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38 氟化氫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67固定污染源廢氣 氟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 HJ 6889 氯化氫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7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暫行) HJ 548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 HJ 54910 光氣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光氣的測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111 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57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2912 硫化氫空氣質量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GB/T 1467813 苯甲苯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3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HJ 584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 644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3414 苯乙烯、乙苯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3415 氯苯類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苯類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39大氣固定污染源 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6616 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酸堿滴定法 HJ 675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69317 二噁英類環境空氣和廢氣 二噁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HJ 77.26.3.4 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的 VOCs 排放,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監測采樣和測定方法按 HJ 733 的規定執行。對于循環冷卻水中總有機碳(TOC)或其他特征物濃度進行檢測時,在入口和出口處,分別至采集少三組樣品,并計算各自平均值。7 實施與監督7.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GB31572—2015217.2 在任何情況下,合成樹脂工業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7.3 大氣污染物排放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合規判定。a)對于有組織排放和企業邊界,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h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或污染物去除效率低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b)企業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屬于違法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c)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 VOCs 泄漏控制,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判定為“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1)未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的,未識別的密封點數超過企業現有臺賬密封點總數0.05%的,未按規定的頻次、時間進行泄漏檢測與修復的;2)現場隨機抽查,在檢測不超過 100 個密封點的情況下(其中有機氣體和揮發性有機液體流經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的抽樣比例總計不超過 80%,5.3.3 條 a)項涉及的設備與管線組件類型的抽樣比例總計不超過 20%),發現有 1 個未識別密封點或 2 個(不含)以上不在修復期內的密封點,出現可見泄漏現象或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d)對于循環冷卻水系統的泄漏控制,未按規定的頻次開展泄漏檢測工作,發生泄漏未按規定時間進行修復,判定為“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GB 31572—201522附 錄 A(資料性附錄)常見合成樹脂種類序號 合成樹脂名稱 序號 合成數脂名稱1 聚乙烯樹脂 14 氟樹脂2 聚丙烯樹脂 15 有機硅樹脂3 聚苯乙烯樹脂 16 聚酰胺樹脂4 聚氯乙烯樹脂 a 17 聚碳酸酯樹脂5 ABS 樹脂 18 聚甲醛樹脂6 環氧樹脂 19 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醇酯樹脂7 酚醛樹脂 20 聚苯醚樹脂8 不飽和聚酯樹脂 21 聚酰亞胺樹脂9 聚氨酯樹脂 22 聚醚醚酮樹脂10 氨基樹脂 23 聚砜樹脂11 熱塑性聚酯樹脂 24 聚苯硫醚樹脂12 丙烯酸樹脂 25 聚醚砜樹脂13 醇酸樹脂a. 本標準適用范圍不包括聚氯乙烯樹脂。GB31572—201523附 錄 B(規范性附錄)單位合成樹脂產品非甲烷總烴排放量計算方法A.1 單位產品非甲烷總烴排放量(有機硅樹脂為單位產品氯化氫排放量)按下式計算:產實TC QA? ? ×10-6…………………………………(1)式中:A——單位合成樹脂產品非甲烷總烴排放量,kg/t 產品;C 實——排氣筒中非甲烷總烴實測濃度,mg/m3;Q——排氣筒單位時間內排氣量,m3/h;T 產——單位時間內合成樹脂的產量,t/h。A.2 排氣筒中非甲烷總烴(有機硅樹脂采用氯化氫)實測質量濃度和單位時間內排氣量的乘積為非甲烷總烴(有機硅樹脂采用氯化氫)的排放速率(kg/h)。A.3 非甲烷總烴(有機硅樹脂采用氯化氫)排放速率與相應時間內合成樹脂產量的比值,即為單位產品非甲烷總烴排放量(有機硅樹脂采用氯化氫)。A.4 建有 2 個以上排氣筒的合成樹脂企業,其單位產品非甲烷總烴排放量(有機硅樹脂采用氯化氫)為各排氣筒非甲烷總烴(有機硅樹脂采用氯化氫)排放速率的疊加值與相應時間內合成樹脂產量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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