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前言 ................................................................................................................................................. II1 適用范圍....................................................................................................................................12 規范性引用文件........................................................................................................................13 術語和定義................................................................................................................................3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5 污染物監測要求........................................................................................................................96 實施與監督..............................................................................................................................12ii前 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再生有色金屬(銅、鋁、鉛、鋅)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再生有色金屬(銅、鋁、鉛、鋅)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對重點區域規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再生有色金屬(銅、鋁、鉛、鋅)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中的相關規定。再生有色金屬(銅、鋁、鉛、鋅)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是再生有色金屬(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比本標準或地方標準嚴格時,應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執行。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北京中色再生金屬研究有限公司、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15 年 4 月 3 日批準。新建企業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本標準。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1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1 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再生有色金屬(銅、鋁、鉛、鋅)工業企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再生有色金屬(銅、鋁、鉛、鋅)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再生有色金屬(銅、鋁、鉛、鋅)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原生有色金屬工業企業原料中加入廢有色金屬執行相應的原生有色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不適用于原生有色金屬熔煉及壓延加工等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適用于附屬于再生有色金屬工業企業的非特征生產工藝和裝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污染源的管理,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T 6920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GB/T 7466 水質 總鉻的測定GB/T 7469 水質 總汞的測定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0 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 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 水質 鋅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5 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質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GB/T 11910 水質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質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GB/T 15264 環境空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489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2HJ 77.2 環境空氣和廢氣 二噁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HJ 480 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 濾膜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HJ 481 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 石灰濾紙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HJ 485 水質 銅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HJ 486 水質 銅的測定 2,9-二甲基-1,10 菲啰啉分光光度法HJ 493 水質采樣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HJ 495 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HJ 540 環境空氣和廢氣 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暫行)HJ 544 固定污染源廢氣 硫酸霧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暫行)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HJ 597 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HJ 657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酸堿滴定法HJ 685 固定污染源廢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HJ 694 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HJ 700 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HJ/T 60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碘量法HJ/T 64.1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3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對-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5 大氣固定污染源 錫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3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200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28 號)《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39 號)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再生有色金屬工業 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 industry以廢雜有色金屬為原料,生產有色金屬及其合金的工業。廢雜有色金屬指金屬狀態的廢料,不含“含銅污泥”、“含氧化鋁煙塵”、“含鉛浸出渣”、“含鋅煉鋼煙塵”等其他有色金屬二次資源。3.2再生銅工業 secondary copper industry以廢雜銅為原料,生產陽極銅和陰極銅的工業。3.3再生鋁工業 secondary aluminum industry以廢雜鋁為原料,生產鋁及鋁合金的工業。3.4再生鉛工業 secondary lead industry以廢雜鉛(主要是廢鉛蓄電池)為原料,生產粗鉛、精煉鉛及鉛合金的工業。3.5再生鋅工業 secondary zinc industry以廢雜鋅或鍍鋅渣為原料,生產金屬鋅及鋅合金的工業。3.6特征生產工藝和裝置 typical processing and facility為生產再生有色金屬而進行的預處理、熔煉、電解等生產工藝及與這些工藝相關的裝置。3.7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再生有色金屬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3.8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再生有色金屬工業設施建設項目。43.9公共污水處理系統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園區(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污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上。3.10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11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12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如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沖洗廢水、過濾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3.13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有色金屬產品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3.14二噁英類 dioxins多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統稱。3.15毒性當量因子 toxic equivalency factor(TEF)各二噁英類同類物與2,3,7,8-四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毒性對Ah受體的親和性能之比。3.16毒性當量 toxic equivalent quantity(TEQ)各二噁英類同類物濃度折算為相當于2,3,7,8-四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毒性的等價濃度,毒性當量濃度為實測濃度與該異構體的毒性當量因子的乘積。3.17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 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3.18排氣量 exhaust volume生產設施或企業通過排氣筒向環境排放的工業廢氣的量。3.19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用于核定爐窯的廢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產品的廢氣排放量上限值,包括爐窯加料、出渣等開口處無組織排放煙氣經環境集煙設施收集后由排氣筒有組織排放的煙氣量。3.20企業邊界 enterprise boundary再生有色金屬工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的實際邊界。5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1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 1 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2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前,現有企業仍執行現行標準。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 1 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單位:mg/L(pH值除外)限值 序號 污染物項目 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1)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1 pH 值 6~9 —2 化學需氧量(CODCr) 50 —3 懸浮物 30 —4 石油類 3 105 氨氮 8 —6 總氮 15 —7 總磷 1 —8 總銅 0.2 0.29 總鋅 1 110 硫化物 1 1企業廢水總排放口11 總鉛 0.2 0.212 總砷 0.1 0.113 總鎳 0.1 0.114 總鎘 0.01 0.0115 總鉻 0.5 0.516 總銻(2) 0.3 0.317 總汞 0.01 0.01生產車間或設施廢水排放口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 產品) 1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一致注:(1)廢水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或經由城鎮污水管線排放的,應達到直接排放限值要求;廢水進入園區(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污水處理廠執行間接排放限值,未規定間接排放限值的污染物項目由排污企業與園區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2)適用于再生鉛和再生銅工業企業。4.1.3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水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水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 2 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6 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表 2 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單位:mg/L(pH值除外)限值 序號 污染物項目 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1)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1 pH 值 6~9 —2 化學需氧量(CODCr) 30 —3 懸浮物 10 —4 石油類 1 35 氨氮 5 —6 總氮 10 —7 總磷 0.5 —8 總銅 0.2 0.29 總鋅 0.2 0.210 硫化物 0.3 0.3企業廢水總排放口11 總鉛 0.2 0.212 總砷 0.1 0.113 總鎳 0.1 0.114 總鎘 0.01 0.0115 總鉻 0.5 0.516 總銻(2) 0.3 0.317 總汞 0.01 0.01生產車間或設施廢水排放口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 產品) 0.5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一致注:(1)廢水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或經由城鎮污水管線排放的,應達到直接排放限值要求;廢水進入園區(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污水處理廠執行間接排放限值,未規定間接排放限值的污染物項目由排污企業與園區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2)適用于再生鉛和再生銅工業企業。4.1.4 對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 GB 18871 的規定。4.1.5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公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7實基總 ρ 基= ⋅ ρ∑ ⋅ i QiQY (1)式中: ρ 基 ——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質量濃度,mg/L;Q總 ——實測排水總量,m3;Yi ——某種產品產量,t;Qi基 ——某種產品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ρ 實 ——實測水污染物排放濃度,mg/L。若Q總 與∑YiQi基 的比值小于 1,則以水污染物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4.2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1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 3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4.2.2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前,現有企業仍執行現行標準。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 3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3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單位:mg/m3(二噁英類除外)序號 污染物項目 再生有色金屬企業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1 二氧化硫 所有 1502 顆粒物 所有 303 氮氧化物 所有 2004 硫酸霧 再生銅、再生鉛、再生鋅205 氟化物 再生鋁 36 氯化氫 再生鋁 307 二噁英類 所有 0.5 ng TEQ/m38 砷及其化合物 所有 0.4再生鉛、再生銅 29 鉛及其化合物再生鋁、再生鋅 110 錫及其化合物 所有 111 銻及其化合物 再生鉛、再生銅 112 鎘及其化合物 所有 0.0513 鉻及其化合物 所有 1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m3/噸產品) 爐窯 10000排氣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一致4.2.3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 4 規定的大氣污染8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表 4 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單位:mg/m3 (二噁英類除外)序號 污染物項目 再生有色金屬企業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1 二氧化硫 所有 1002 顆粒物 所有 103 氮氧化物 所有 1004 硫酸霧 再生銅、再生鉛、再生鋅105 氟化物 再生鋁 36 氯化氫 再生鋁 307 二噁英類 所有 0.5ng TEQ/m38 砷及其化合物 所有 0.4再生鉛、再生銅 29 鉛及其化合物再生鋁、再生鋅 110 錫及其化合物 所有 111 銻及其化合物 再生鉛、再生銅 112 鎘及其化合物 所有 0.0513 鉻及其化合物 所有 1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m3/噸產品) 爐窯 10000排氣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一致4.2.4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任何 1 小時平均濃度執行表 5 規定的限值。表 5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限值單位:mg/m3序號 污染物項目 再生有色金屬企業 限值1 硫酸霧 再生銅、再生鉛、再生鋅 0.32 氟化物 再生鋁 0.023 氯化氫 再生鋁 0.24 砷及其化合物 所有 0.015 鉛及其化合物 所有 0.0066 錫及其化合物 所有 0.2497 銻及其化合物 再生鉛、再生銅 0.018 鎘及其化合物 所有 0.00029 鉻及其化合物 所有 0.0064.2.5 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及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控。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范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企業,監控范圍由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排污的特點和規律及當地的自然、氣象條件等因素,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4.2.6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所有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不得低于 15m。4.2.7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氣量不高于基準排氣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氣量超過基準排氣量,須將實測大氣污染物濃度換算為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氣量排放濃度,并以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氣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氣量排放濃度的換算,可參照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的計算公式。產品產量和排氣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4.2.8 應在有硬化地面的料棚或倉庫中儲存廢有色金屬原料,并加強原料預處理過程中的環境管理,采取措施控制揚塵。禁止采用無污染物排放控制設施的焚燒設備處理廢有色金屬原料。5 污染物監測要求5.1 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5.1.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5.1.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5.1.3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5.1.4 對企業排放的廢水和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處理設施后監控。5.1.5 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5.2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5.2.1 水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 HJ/T 91、HJ 493、HJ 494、HJ 495 的規定執行。5.2.2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標準。表 6 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序號 污染物項目 方法標準名稱 方法標準編號1 pH 值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6920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T 119142 化學需氧量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3 懸浮物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014 石油類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10序號 污染物項目 方法標準名稱 方法標準編號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5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5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537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55 氨氮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76 總氮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7 總磷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0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水質 銅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HJ 485水質 銅的測定 2,9-二甲基-1,10 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868 總銅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水質 鋅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9 總鋅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10 硫化物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碘量法 HJ/T 60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200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11 總鉛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T 748512 總砷 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 HJ 694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水質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13 總鎳 水質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14 總鎘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水質 65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水質 總鉻的測定 GB/T 746615 總鉻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 HJ 69416 總銻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11序號 污染物項目 方法標準名稱 方法標準編號水質 總汞的測定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6917 總汞 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97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 HJ 6945.3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5.3.1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 GB/T 16157、HJ/T 373、HJ/T 397 或 HJ/T 75、HJ/T 76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 HJ/T 55 規定執行。5.3.2 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7 所列的方法標準。表 7 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序號 污染物項目 方法標準名稱 標準編號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61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57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292 顆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酸堿滴定法 HJ 675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3 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6934 硫酸霧 固定污染源廢氣 硫酸霧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 HJ 544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675 氟化物 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 濾膜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480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 石灰濾紙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481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76 氯化氫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暫行) HJ 548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 HJ 5497 二噁英類環境空氣和廢氣 二噁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HJ 77.2環境空氣和廢氣 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暫行)HJ 5408 砷及其化合物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 HJ 657環境空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264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9 鉛及其化合物 HJ 657固定污染源廢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大氣固定污染源 錫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510 錫及其化合物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6571211 銻及其化合物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657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1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對-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4.3 12 鎘及其化合物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65713 鉻及其化合物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6576 實施與監督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6.2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設施耗水或排水量、排氣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的實際產品產量、排水量和排氣量,按本標準的規定,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和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氣量排放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