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前 言................................................................................................................................................II1 適用范圍 ....................................................................................................................................1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3 術語和定義 ................................................................................................................................34 污染物排放要求 ........................................................................................................................65 污染物監測要求 ......................................................................................................................126 實施與監督 ..............................................................................................................................16ii前 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無機化學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無機化學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要求。無機化學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配套的動力鍋爐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新建企業自2015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其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中的相關規定。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國家針對無機化學工業發布有專項排放標準的(如《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6132-2010)),應按適用對象執行專項排放標準的規定,不再執行本標準。本標準是無機化學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或地方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無機鹽工業協會、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昆明理工大學、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重慶市環境科學研究院、濟南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5年4月3日批準。本標準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GB □□□□—20□□1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1 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無機酸、堿、鹽、氧化物、氫氧化物、過氧化物及單質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無機酸、堿、鹽、氧化物、氫氧化物、過氧化物及單質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及無機酸、堿、鹽、氧化物、氫氧化物、過氧化物及單質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硫酸、鹽酸、硝酸、燒堿、純堿、電石、無機磷、無機涂料和顏料、磷肥、氮肥和鉀肥、氫氧化鉀等無機化學產品及有色金屬工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9078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GB 11907 水質 銀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6920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GB/T 7466 水質 總鉻的測定GB/T 746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9 水質 汞的測定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0 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 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 水質 鋅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4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GB/T 7485 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GB/T 11906 水質 錳的測定 高碘酸鉀分光光度法GB/T 11910 水質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 水質 鐵、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2GB/T 11912 水質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GB/T 14671 水質 鋇的測定 電位滴定法GB/T 14678 空氣質量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 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GB/T 15264 環境空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489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HJ 480 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 濾膜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HJ 481 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 石灰濾紙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HJ 484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5 水質 銅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HJ 486 水質 銅的測定 2,9-二甲基-1,10 菲啰啉分光光度法HJ 487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茜素磺酸鋯目視比色法HJ 488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氟試劑分光光度法HJ 489 水質 銀的測定 3,5-Br2-PADAP 分光光度法HJ 490 水質 銀的測定 鎘試劑 2B 分光光度法HJ 493 水質采樣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HJ 495 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HJ 540 環境空氣和廢氣 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暫行)HJ 542 環境空氣 汞的測定 巰基棉富集-原子熒光分光光度法(暫行)HJ 54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HJ 544 固定污染源廢氣 硫酸霧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HJ 547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氣的測定 碘量法(暫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暫行)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HJ 550 水質 總鈷的測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暫行)HJ 597 水質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2 水質 鋇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3 水質 鋇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光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HJ 657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GB □□□□—20□□3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酸堿滴定法HJ 685 固定污染源廢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HJ 694 水質 汞、砷、硒、鉍、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HJ 700 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氰化氫的測定 異煙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鉻酸霧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氣的測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HJ/T 60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碘量法HJ/T 63.1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3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HJ/T 64.1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3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對-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5 大氣固定污染源 錫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HJ/T 70 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氯氣校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132 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碘化鉀堿性高錳酸鉀法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200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28 號)《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39 號)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 無機化學工業 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以天然資源和工業副產物為原料生產無機酸、堿、鹽、氧化物、氫氧化物、過氧化物及單質化工產品的工業。本標準特指除硫酸、鹽酸、硝酸、燒堿、純堿、電石、無機磷、無機涂料和顏料、磷肥、氮肥和鉀肥、氫氧化鉀、有色金屬等以外的無機化合物制造工業,主要包括:涉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無機氰化合物工業、硫化合物和硫酸鹽工業、鹵素及其化4合物工業、硼化合物及硼酸鹽工業、硅化合物及硅酸鹽工業、鈣化合物和鈣鹽工業、鎂化合物及鎂鹽工業、過氧化物工業及金屬鉀(鈉)工業等。3.2 涉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inorganic heavy metals compounds industry以鋇、鍶、鉻、鋅、錳、鎳、鉬、銅、鉛、鎘、錫、汞、鈷、銻、鋯、銀和鉈等重金屬元素礦物、單質及含重金屬物料為原料生產各類涉重金屬無機化合物的工業,主要包括:鋇化合物、鍶化合物、鉻及其化合物、鋅化合物、錳化合物、鎳化合物、鉬化合物、銅化合物、鉛化合物、鎘化合物、錫化合物、汞化合物、鈷化合物、鋯化合物、銻合化物、銀化合物、鉈化合物等工業。3.3 鋇化合物工業 barium compounds industry以含鋇礦物為原料生產碳酸鋇以及以其為原料生產鋇化合物的工業,主要包括:碳酸鋇、硫酸鋇、氯化鋇、氫氧化鋇、硝酸鋇、氧化鋇等及其他鋇化合物工業。3.4 鍶化合物工業 strontium compounds industry以含鍶礦物為原料生產碳酸鍶以及以其為原料生產鍶化合物的工業,主要包括:碳酸鍶、硝酸鍶、硫酸鍶、鈦酸鍶、氫氧化鍶、氯化鍶、氟化鍶、氧化鍶等及其他鍶化合物工業。3.5 鉻及其化合物工業 chromium and chromium compounds industrial以鉻鐵礦、碳素鉻鐵等為原料生產鉻酸鈉、重鉻酸鈉等鉻化合物及以其為原料生產各類含鉻無機化合物的工業,主要包括:鉻酸鹽、重鉻酸鹽、鉻酸酐、堿式硫酸鉻、金屬鉻和其他鉻化合物工業。3.6 鋅化合物工業 zinc compounds industry以鋅錠、含鋅廢渣及氧化鋅等為原料生產各種鋅化合物的工業,主要包括:氧化鋅、堿式碳酸鋅、氯化鋅、硝酸鋅、硫酸鋅、連二亞硫酸鋅、磷化鋅、磷酸鋅、氟硅酸鋅、硼酸鋅及其它鋅化合物工業。3.7 錳化合物工業 manganese compounds industry以錳精礦(軟錳礦、菱錳礦)、金屬錳等為原料生產硫酸錳等錳化合物,或以其為原料生產氯化錳、氧化錳、碳酸錳、硝酸錳、高錳酸鹽及其他錳化合物的工業。3.8 鎳化合物工業 nickel compounds industry以高冰鎳、金屬鎳、含鎳廢料等為原料生產硫酸鎳等鎳化合物,或以其為原料生產硝酸鎳、氯化鎳、氧化鎳、碳酸鎳、鹵化鎳及其他鎳化合物的工業。3.9 鉬化合物工業 molybdenum compounds industry以鉬精礦、鉬、含鉬廢料等為原料生產多鉬酸銨等鉬化合物,或以其為原料生產鉬酸及正鉬酸鹽、氧化鉬、硫化鉬、鹵化鉬及其他鉬化合物的工業。3.10 銅化合物工業 copper compounds industry以銅礦石(氧化銅、硫化銅礦)、含銅廢料、金屬銅等為原料生產硫酸銅等銅化合物,或以其為原料生產硝酸銅、磷酸銅、堿式碳酸銅、氯化銅、氧化銅、鹵化銅及其他銅化合物的工業。3.11 鉛化合物工業 lead compounds industry以鉛錠、含鉛廢料等為原料生產氧化鉛等鉛化合物,或以其為原料生產硝酸鉛、硫酸鉛、碳酸鉛、硅酸鉛、鹵化鉛及其他鉛化合物的工業。3.12 鎘化合物工業 cadmium compounds industry以電解金屬鎘、海綿鎘、含鎘廢料等為原料生產氯化鎘、硝酸鎘等鎘化合物,或以其為原料生產其他鎘化合物的工業。3.13 錫化合物工業 tin compounds industry以精錫、含錫廢渣等為原料生產氯化亞錫、硫酸亞錫等錫化合物,或以其為原料生產其他錫化合物的工業。GB □□□□—20□□53.14 汞化合物工業 mercury compounds industry以金屬汞為原料生產氯化汞等汞化合物,或以其為原料生產其他汞化合物的工業。3.15 鈷化合物工業 cobalt compounds industry以金屬鈷、含鈷廢料等為原料生產碳酸鈷等鈷化合物,或以其為原料生產其他鈷化合物的工業。3.16 鋯化合物工業 zirconium compounds industry以鋯英石、含鋯廢料等為原料生產氧氯化鋯、二氧化鋯等鋯化合物,或以其為原料生產其他鋯化合物的工業。3.17 銀化合物工業 silver compounds industry以金屬銀(含雜銀)、含銀廢料等為原料生產硝酸銀等銀化合物,或以其為原料生產其他銀化合物的工業。3.18 銻化合物工業 antimony compounds industry以銻白、含銻廢料為原料生產各種銻化合物的工業,主要包括:氯化銻、硝酸銻、磷化銻、硫化銻及其他銻化合物工業。3.19 鉈化合物工業 thallium compounds industry以金屬鉈為原料生產鉈化合物的工業,主要包括:硫酸鉈、碳酸鉈、硫化鉈、氯化鉈、氟化鉈、溴化鉈、碘化鉈、硝酸鉈及其他鉈化合物工業。3.20 無機氰化合物工業 inorganic cyanide industry以天然氣或輕油或其他副產物為原料生產氫氰酸、氰化鈉,或以其為原料生產無機氰化物的工業。3.21 硫化合物及硫酸鹽工業 sulfide and sulfate industry以硫磺、含硫礦物或其他工業副產物為原料生產除硫酸以外的各類硫化合物、硫酸鹽的工業,主要包括:硫化鈉鹽、二硫化碳、硫酸鈉鹽、聚合硫酸鹽、堿式硫酸鹽、焦硫酸鹽、連二亞硫酸鹽、亞硫酸鹽、硫酸復鹽、硫代硫酸鹽及其他硫化合物、硫酸鹽的工業。涉重金屬硫化合物和涉重金屬硫酸鹽包含在重金屬項下。3.22 鹵素及其化合物工業 halogen family of industry以含氟、氯、溴、碘的礦物為原料生產無機氟化合物、無機氯化合物、氯酸鹽、溴及溴酸鹽、碘及碘酸鹽產品的工業。本標準不包括氯化鈉和氯化鉀。3.23 無機氟化合物工業 inorganic fluoride industry以螢石、氟硅酸鈉及其他含氟化合物為原料生產的無機氟化物的工業,主要包括氟化物、氟硅酸及鹽、氟鋁酸及鹽、氟硼酸及鹽、氟熔劑等的工業。涉重金屬氟化合物包含在重金屬項下。3.24 無機氯化合物及氯酸鹽工業 inorganic chloride and chlorate industry以氯氣或鹽酸與相應的金屬(含重金屬)或其化合物反應制取的無機氯化合物,以氯化鈉為原料采用電解法生產氯酸鈉及以其為原料生產的亞氯酸鹽、高氯酸鹽、二氧化氯及氯酸鹽系列產品的工業。涉重金屬無機氯化合物及氯酸鹽包含在重金屬項下。3.25 無機溴及其化合物工業 inorganic bromine and bromate industry以鹵水和苦鹵為原料生產溴或以其為原料生產無機溴化合物的工業。3.26 無機碘及其化合物工業 inorganic iodine and iodate industry以海藻、鹵水、苦鹵或石油鉆井水、天然氣鉆井水、磷礦、鉀鹽礦等副產為原料生產碘或以其為原料生產無機碘化合物的工業。3.27 初期雨水 initial rainwater無機化學工業企業生產區內特征水污染物超過本標準規定的直接排放限值的徑流雨水。3.28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6企業或生產設施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如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3.29 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無機化學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3.30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無機化學工業建設項目。3.31 公共污水處理系統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園區(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污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上。3.32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污染物的行為。3.33 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34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溫度為 273.15 K,壓力為 101325 Pa 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3.35 企業邊界 enterprise boundary無機化學工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的實際邊界。4 污染物排放要求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1 現有企業2017年7月1日前仍執行GB 8978-1996,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2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單位:mg/L(pH值除外)限值序號 污染物項目 控制污染源 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1)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1 pH 值 所有 6~9 6~92 懸浮物 所有 50 1003 CODcr 所有 50 2004 氨氮 所有 10 40無機氰化合物工業 305 總氮 其他 20606 總磷 所有 0.5 27 總氰化物 除涉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外 0.3 0.58 硫化物 除無機氰化合物工業外 0.5 19 石油類 所有 3 6企業廢水總排放口GB □□□□—20□□710 氟化物 除硫化合物及硫酸鹽工業、無機氰化合物工業外 6 611 總銅 涉鋅、錳、鎳、鉬、銅、鉛、錫、汞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0.512 總鋅 涉鋅、鎳、鉬、銅、鉛、鎘、錫、汞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113 總錳 涉鋅、錳無機重金屬工業 114 總鋇 涉鋇、鍶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215 總鍶 涉鋇、鍶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816 總鈷 涉錳、鎳、銅、鎘、鈷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117 總鉬 涉鉬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0.518 總錫 涉錫、銻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219 總銻 涉錫、銻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0.320 總砷 所有 0.321 總汞 所有 0.00522 總鎘 所有 0.0523 總鉛 所有 0.524 六價鉻 所有 0.125 總銀 涉銀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0.5氯酸鹽工業、涉鉻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126 總鉻 涉錳、鎳、鉬、銅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0.527 總鎳 涉鉻、鋅、錳、鎳、銅、鎘、鈷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0.528 總鉈 涉鉈、鋅、銅、鉛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0.00529 總 α 放射性 涉鈷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1 Bq/L30 總 β 放射性 涉鈷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10 Bq/L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注:(1)廢水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或經由城鎮污水管線排放,應達到直接排放限值;廢水進入園區(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污水處理廠執行間接排放限值。(2)本表中未列出的無機化學工業污染源,其污染物限值參照本表。4.1.3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水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水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表2 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單位:mg/L(pH值除外)限值序號 污染物項目 控制污染源 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1)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1 pH 值 所有 6~9 6~92 懸浮物 所有 30 503 CODcr 所有 40 504 氨氮 所有 5 105 總氮 所有 10 20企業廢水總排放口86 總磷 所有 0.5 0.57 總氰化物 所有 0.3 0.58 硫化物 所有 0.5 19 石油類 所有 1 310 氟化物 所有 2 211 總銅 涉鋅、錳、鎳、鉬、銅、鉛、錫、汞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0.512 總鋅 涉鋅、鎳、鉬、銅、鉛、鎘、錫、汞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113 總錳 涉鋅、錳無機重金屬無機工業 114 總鋇 涉鋇、鍶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215 總鍶 涉鋇、鍶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816 總鈷 涉錳、鎳、銅、鎘、鈷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117 總鉬 涉鉬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0.518 總錫 涉錫、銻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219 總銻 涉錫、銻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0.320 總砷 所有 0.321 總汞 所有 0.00522 總鎘 所有 0.0523 總鉛 所有 0.524 六價鉻 所有 0.125 總銀 涉銀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0.5氯酸鹽工業、涉鉻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126 總鉻 涉錳、鎳、鉬、銅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0.527 總鎳 涉鉻、鋅、錳、鎳、銅、鎘、鈷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0.528 總鉈 涉鉈、鋅、銅、鉛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0.00529 總 α 放射性 涉鈷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1 Bq/L30 總 β 放射性 涉鈷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10 Bq/L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注:(1)廢水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或經由城鎮污水管線排放,應達到直接排放限值;廢水進入園區(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污水處理廠執行間接排放限值。(2)本表中未列出的無機化學工業污染源,其污染物限值參照本表。4.1.4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以實測濃度為準,不得人為稀釋排放。4.2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1 現有企業2017年7月1日前仍執行GB 16297-1996和GB 9078-1996,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4.2.2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表3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單位:mg/m3序號 污染物項目 控制污染源 限值 污染物排放GB □□□□—20□□9監控位置1 顆粒物 所有 302 氮氧化物 所有 200硫化合物及硫酸鹽工業、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4003 二氧化硫其他 1004 硫化氫 除無機氰化合物工業、鹵素及其化合物工業外 10無機氯化合物及氯酸鹽工業 85 氯氣 其他(硫化合物及硫酸鹽工業、無機氰化物工業除外) 5無機氯化合物及氯酸鹽工業 206 氯化氫 其他(硫化合物及硫酸鹽工業、無機氰化合物工業除外) 107 氰化氫 除硫化物及硫酸鹽工業、鹵素及其化合物工業外 0.38 氨 除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鹵素及其化合物工業外 209 硫酸霧 硫化合物及硫酸鹽工業,涉鋇、鍶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20涉鈷、鋯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310 氟化物(以F計)無機氟化合物工業 611 鉻酸霧 鉻及其化合物工業 0.0712 砷及其化合物(以砷計) 所有 0.5涉鉛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213 鉛及其化合物(以鉛計) 其他 0.114汞及其化合物(以汞計) 所有 0.0115 鎘及其化合物(以鎘計) 所有 0.516 錫及其化合物(以錫計) 涉錫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417 鎳及其化合物(以鎳計) 涉鎳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418 鋅及其化合物(以鋅計) 涉鋅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519 錳及其化合物(以錳計) 涉錳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520 銻及其化合物(以銻計) 涉銻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421 銅及其化合物(以銅計) 涉銅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522 鈷及其化合物(以鈷計) 涉鈷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523 鉬及其化合物(以鉬計) 涉鉬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524 鋯及其化合物(以鋯計)(1) 涉鋯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525 鉈及其化合物(以鉈計) 涉鉈、鋅、銅、鉛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0.05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注:(1)待國家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發布后實施。(2)本表中未列出的無機化學工業污染源,其污染物限值參照本表。104.2.3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4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表4 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單位:mg/m3序號 污染物項目 控制污染源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1 顆粒物 所有 102 氮氧化物 所有 1003 二氧化硫 所有 1004 硫化氫 除無機氰化合物工業、鹵素及其化合物工業外 5無機氯化合物及氯酸鹽工業 85 氯氣 其他(硫化合物及硫酸鹽工業、無機氰化合物工業除外)5無機氯化合物及氯酸鹽工業 206 氯化氫 其他(硫化合物及硫酸鹽工業、無機氰化合物工業除外)107 氰化氫 除硫化合物及硫酸鹽工業、鹵素及其化合物工業外0.38 氨 除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鹵素及其化合物工業外109 硫酸霧 硫化合物及硫酸鹽工業,涉鋇、鍶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1010氟化物(以F計)涉鈷、鋯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無機氟化合物工業311 鉻酸霧 鉻及其化合物工業 0.0712砷及其化合物(以砷計) 所有 0.513鉛及其化合物(以鉛計) 所有 0.114汞及其化合物(以汞計) 所有 0.0115鎘及其化合物(以鎘計) 所有 0.516錫及其化合物(以錫計) 涉錫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417鎳及其化合物(以鎳計) 涉鎳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4.018 鋅及其化合物 涉鋅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5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GB □□□□—20□□11(以鋅計)19錳及其化合物(以錳計) 涉錳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520銻及其化合物(以銻計) 涉銻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421銅及其化合物(以銅計) 涉銅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522鈷及其化合物(以鈷計) 涉鈷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523鉬及其化合物(以鉬計) 涉鉬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524鋯及其化合物(以鋯計)(1) 涉鋯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525鉈及其化合物(以鉈計) 涉鉈、鋅、銅、鉛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0.05注:(1)待國家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發布后實施。(2)本表中未列出的無機化學工業污染源,其污染物限值參照本表。4.2.4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任何1小時平均濃度執行表5規定的限值。表5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單位:mg/m3序號 污染物項目 控制污染源 限值1 硫化氫 除無機氰化合物工業、鹵素及其化合物工業外 0.032 硫酸霧 硫化合物及硫酸鹽工業,涉鋇、鍶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0.33 氯氣 除硫化合物及硫酸鹽工業、無機氰化合物工業外 0.14 氯化氫 除硫化合物及硫酸鹽工業、無機氰化合物工業外 0.055 氟化物 鹵素及其化合物工業 0.026 鉻酸霧 鉻及其化合物工業 0.0067 氰化氫 除硫化合物及硫酸鹽工業、鹵素及其化合物工業外 0.00248 氨 除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鹵素及其化合物工業外 0.39 砷及其化合物(以砷計) 所有 0.00110 鉛及其化合物(以鉛計) 涉鉛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0.00611 汞及其化合物(以汞計) 涉汞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0.000312 銻及其化合物(以銻計) 涉銻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0.0113 鎳及其化合物(以鎳計) 涉鎳化重金屬無機合物工業 0.0214 鎘及其化合物(以鎘計) 涉鎘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0.00115 錳及其化合物(以錳計) 涉錳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0.01516 鈷及其化合物(以鈷計) 涉鈷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0.00517 鉬及其化合物(以鉬計) 涉鉬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0.0418 鉈及其化合物(以鉈計) 涉鉈、鋅、銅、鉛重金屬無機化合物工業 0.0014.2.5 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控。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12范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企業,監控范圍由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排污的特點和規律及當地的自然、氣象條件等因素,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4.2.6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并確保正常穩定運行。所有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至少不低于15m(排放含氯氣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25m)。4.2.7 對爐窯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應同時對排氣中氧含量進行監測,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狀態下的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其他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濃度暫按實測濃度計算,不得人為稀釋排放。實實基基 COC ⋅ −− = 2121 O (1)式中:C 基——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mg/m3;C 實——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mg/m3;O 基——基準含氧量百分率,%;O 實——實測含氧量百分率,%;氧化態爐窯排氣中的基準氧含量為8%,還原態爐窯排氣中的基準氧含量為5%。5 污染物監測要求5.1 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5.1.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5.1.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5.1.3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5.1.4 對企業排放的廢水和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5.1.5 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5.2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5.2.1 采樣點的設置與采樣方法等按HJ/T 91、HJ 493、HJ 494、HJ 495的規定執行。5.2.2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標準。表6 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序號 污染物項目 方法標準名稱 方法標準編號1 pH 值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69202 懸浮物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01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T 11914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氯氣校正法 HJ/T 703化學需氧量(CODcr)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碘化鉀堿性高錳酸鉀法 HJ/T 132GB □□□□—20□□13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5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5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537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54 氨氮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光分光光度法 HJ 636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75 總氮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118936 總磷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0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7 總氰化物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4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8 硫化物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碘量法 HJ/T 60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2009 石油類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748410 氟化物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茜素磺酸鋯目視比色法 HJ 487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氟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488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水質 銅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HJ 485水質 銅的測定 2,9-二甲基-1,10 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8611 總銅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水質 鋅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12 總鋅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水質 65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水質 錳的測定 高碘酸鉀分光光度法 GB/T 1190613 總錳 水質 鐵、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水質 鋇的測定 電位滴定法 GB/T 14671水質 鋇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2水質 鋇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314 總鋇水質 65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15 總鍶 水質 65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水質 總鈷的測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5016 總鈷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17 總鉬 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1418 總錫 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水質 汞、砷、硒、鉍、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 HJ 69419 總銻 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T 748520 總砷 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 HJ 694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水質 汞的測定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6921 總汞 水質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97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 HJ 694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22 總鎘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23 總鉛 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水質 65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24 六價鉻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水質 銀的測定 3,5-Br2-PADAP 分光光度法 HJ 489水質 銀的測定 鎘試劑 2B 分光光度法 HJ 490水質 銀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0725 總銀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水質 總鉻的測定 GB/T 746626 總鉻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水質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27 總鎳 水質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28 總鉈 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5.3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5.3.1 固定污染源采樣點的設置與采樣方法等按GB/T 16157、HJ/T 397、HJ/T 373或HJ/T 75、HJ/T 76規定執行。5.3.2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的采樣點設置與采樣方法等按HJ/T 55的規定執行。5.3.3 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標準。表7 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序號 污染物項目 方法標準名稱 方法標準編號1 顆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酸堿滴定法 HJ 675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2 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693GB □□□□—20□□15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63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57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294 硫化氫 空氣質量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 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678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氣的測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05 氯氣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氣的測定 碘量法(暫行) HJ 54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76 氯化氫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暫行) HJ 548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 HJ 5497 氰化氫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氰化氫的測定 異煙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288 氨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39 硫酸霧 固定污染源廢氣 硫酸霧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 HJ 544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6710 氟化物 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 濾膜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480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 石灰濾紙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48111 鉻酸霧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鉻酸霧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29環境空氣和廢氣 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暫行)HJ 54012砷及其化合物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 657環境空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264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13 HJ 657鉛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廢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環境空氣 汞的測定 巰基棉富集-原子熒光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4214汞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43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1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對-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15 HJ/T 64.3鎘及其化合物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 657大氣固定污染源 錫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516錫及其化合物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 657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1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17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3.3鎳及其化合物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 65718 鋅及其化合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 HJ 65716物 譜法19錳及其化合物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 65720銻及其化合物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 65721銅及其化合物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 65722鈷及其化合物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 65723鉬及其化合物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 65724鉈及其化合物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 6576 實施與監督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6.2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措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