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前言..................................................................... i1 適用范圍............................................................... 1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3 術語和定義............................................................. 2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6 實施與監督............................................................. 6前 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為促進區域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本標準規定了水污染特別排放限值。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均為質量濃度。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釀酒工業協會、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11 年 9 月 21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i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1 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對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GB/T 6920-1986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GB/T 11893-1989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GB/T 11894-198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GB/T 11903-1989 水質 色度的測定 稀釋倍數法GB/T 11914-19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HJ/T 195-200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9-2005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399-2007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505-2009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HJ 535-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HJ 536-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537-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1《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28 號)《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39 號)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 發酵酒精工業指以淀粉質、糖蜜或其他生物質等為原料,經發酵、蒸餾而制成食用酒精、工業酒精、變性燃料乙醇等酒精產品的工業。3.2 白酒工業指以淀粉質、糖蜜或其他代用料等為原料,經發酵、蒸餾而制成白酒和用食用酒精勾兌成白酒的工業。3.3 現有企業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3.4 新建企業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建設項目。3.5 排水量指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含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3.6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酒精或原酒(原酒按 65 度折算)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3.7 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指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區域(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廢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上。3.8 直接排放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行為。23.9 間接排放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污染物的行為。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 現有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單位:mg/L(pH 值、色度除外)限值序號 污染物項目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1 pH 值 6~9 6~92 色度(稀釋倍數) 60 803 懸浮物 70 140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40 805 化學需氧量(CODCr) 150 4006 氨氮 15 307 總氮 25 508 總磷 1.0 3.0企業廢水總排放口單位產品基準 發酵酒精企業 40 40排水量(m3/t) 白酒企業 30 30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一致4.2 自2014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3 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2 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單位:mg/L(pH 值、色度除外)限值序號 污染物項目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1 pH 值 6~9 6~92 色度(稀釋倍數) 40 803 懸浮物 50 140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30 805 化學需氧量(CODCr) 100 400企業廢水總排放口36 氨氮 10 307 總氮 20 508 總磷 1.0 3.0單位產品基準 發酵酒精企業 30 30排水量(m3/t) 白酒企業 20 20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一致4.4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水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水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3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表 3 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單位:mg/L(pH 值、色度除外)限值序號 污染物項目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1 pH 值 6~9 6~92 色度(稀釋倍數) 20 403 懸浮物 20 50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0 305 化學需氧量(CODCr) 50 1006 氨氮 5 107 總氮 15 208 總磷 0.5 1.0企業廢水總排放口單位產品基準 發酵酒精企業 20 20排水量(m3/t) 白酒企業 10 10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一致4.5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4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別的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實基總 ρ 基 × ρ× =∑ QY iiQ …………………(1)式中:ρ 基 —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mg/L;Q總 —排水總量,m3;Yi —第 i 種產品產量,t;Qi基 —第 i 種產品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ρ 實 —實測水污染物排放濃度,mg/L。若 與 的比值小于 1,則以水污染物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Q總 ∑ i ×QY i基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5.1 對企業排放廢水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采樣口,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應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5.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5.3 對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5.4 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5.5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的測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標準。表 4 水污染物測定方法標準序號 污染物項目 方法標準名稱 方法標準編號1 pH 值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6920-19862 色度 水質 色度的測定 GB/T 11903-19893 懸浮物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01-19895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HJ 505-2009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T 11914-19895化學需氧量(CODCr)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2007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鎦-中和滴定法 HJ 537-2009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 HJ 535-2009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6 氨氮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5-2005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7 總氮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20058 總磷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5.6 企業須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6 實施與監督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6.2 在任何情況下,發酵酒精和白酒生產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企業耗水或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的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按本標準規定,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