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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2025-02-02 10:32:32 admin
目 次前 言 .............................................................................................................................................. II1 適用范圍 ....................................................................................................................................... 12 規范性引用文件 ........................................................................................................................... 13 術語和定義 ................................................................................................................................... 2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 46 實施與監督 ................................................................................................................................... 5GB 13458-2013II前 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合成氨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合成氨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均為質量濃度。合成氨工業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限值。本標準首次發布于 1992 年,2001 年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根據落實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環境保護管理和執法工作的需要,調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項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級控制的規定;——為促進地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合成氨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規定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為完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規范水污染物排放行為,適應國家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增加了水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8-2001)同時廢止。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13 年 2 月 25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GB 13458-20131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1 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合成氨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合成氨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對合成氨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硝酸、復混肥以及聯堿法純堿生產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水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T 6920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GB/T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GB/T 16488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 紅外光度法GB/T 16489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GB/T 17133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直接顯色分光光度法HJ 484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502 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溴化容量法HJ 503 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鎦-中和滴定法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60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碘量法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200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GB 13458-20132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28 號)《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39 號)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 合成氨工業合成氨工業包括生產合成氨以及以合成氨為原料生產尿素、硝酸銨、碳酸氫銨以及醇氨聯產的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3.2 現有企業指在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合成氨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3.3 新建企業指在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合成氨工業生產設施建設項目。3.4 排水量指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含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3.5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噸氨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注:醇氨聯產企業需將醇生產量折算為氨生產量后再加和核定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3.6 直接排放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7 間接排放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8 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指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區域(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廢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上。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 現有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單位:mg/L(pH 除外)序號 污染物項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1 pH 值 6~9 6~9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GB 13458-201332 懸浮物 60 1003 化學需氧量(CODCr) 100 2004 氨氮 40 505 總氮 50 606 總磷 1.0 1.57 氰化物 0.2 0.28 揮發酚 0.1 0.19 硫化物 0.5 0.510 石油類 5 5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 氨)101)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302) 排放監控位置相同注:1)單套裝置年產合成氨≥30 萬噸; 2)單套裝置年產合成氨<30 萬噸。4.2 自2016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3 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2 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單位:mg/L(pH 除外)序號 污染物項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1 pH 值 6~9 6~9企業廢水總排放口2 懸浮物 50 1003 化學需氧量(CODCr) 80 2004 氨氮 25 505 總氮 35 606 總磷 0.5 1.57 氰化物 0.2 0.28 揮發酚 0.1 0.19 硫化物 0.5 0.510 石油類 3 3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 氨) 10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相同4.4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 3 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GB 13458-20134表 3 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單位:mg/L(pH 除外)序號 污染物項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1 pH 值 6~9 6~9企業廢水總排放口2 懸浮物 30 503 化學需氧量(CODCr) 50 804 氨氮 15 255 總氮 25 356 總磷 0.5 0.57 氰化物 0.2 0.28 揮發酚 0.1 0.19 硫化物 0.5 0.510 石油類 3 3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 氨) 10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相同4.5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實基總 ρ 基= × ρ∑ •i QiQY (1)式中:ρ 基 ——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mg/L;Q總 ——排水總量,m3;Yi ——某種產品產量,t;Qi基 ——某種產品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ρ 實 ——實測水污染物排放濃度,mg/L。若Q總 與 ∑Yi • Qi基 的比值小于 1,則以水污染物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5.1 對企業排放廢水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控。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應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5.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 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GB 13458-20135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5.3 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5.4 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5.5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5.6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標準。表 4 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序號 污染物項目 方法標準名稱 方法標準編號1 pH 值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69202 懸浮物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013 化學需氧量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T 11914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4 氨氮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5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鎦-中和滴定法 HJ 537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55 總氮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6 總磷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7 氰化物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48 揮發酚 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2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39 硫化物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直接顯色分光光度法 GB/T 17133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碘量法 HJ/T 60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20010 石油類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 紅外光度法 GB/T 164886 實施與監督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6.2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企業耗水或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的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按本標準的規定,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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