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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

2025-02-02 10:21:36 admin
目 次前 言......................................................................................................................................... II1 適用范圍................................................................................................................................ 1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3 術語和定義............................................................................................................................ 24 含油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35 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6 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67 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 78 監測要求................................................................................................................................ 79 實施與監督............................................................................................................................ 8附錄 A (規范性附錄) 船舶垃圾分類 ................................................................................ 9II前 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的進步,推進船舶污染物接收與處理設施建設,推動船舶及相關裝置制造業綠色發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船舶向環境水體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要求。本標準首次發布于 1983 年,本次為首次修訂。主要修訂內容:1.按照控制排放污染物的屬性,修改標準名稱;2.調整標準適用范圍,增加含有毒液體物質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3.按水域和船舶類別,規定了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體物質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4.對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增加 pH 值、化學需氧量(CODCr)、總氯(總余氯)、總氮、氨氮和總磷等污染物控制項目;5.收嚴船舶含油污水中石油類和生活污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懸浮物(SS)和耐熱大腸菌群數的排放限值;6.調整船舶垃圾分類的規定,更新了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7.明確船舶機器處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污染物監測要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552-83)廢止。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水環境管理司、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所、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中國船級社、鎮江海事局、交通運輸部規劃研究院、大連市環境監測中心、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漁業機械儀器研究所。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17 年 12 月 25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1 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監測要求,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船舶向環境水體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等行為的監督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護水上人員生命安全所必須的臨時性排放行為。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內河和其他特殊保護區域內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關于禁止傾倒垃圾、禁止排放有毒液體物質、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排污、防止船載貨物溢流和滲漏等具體規定執行。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方案)適用于本標準。GB 6920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GB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GB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GB/T 5750.11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消毒劑指標GB/T 5750.12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微生物指標HJ 505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HJ 585 水質 游離氯和總氯的測定 N,N-二乙基-1, 4-苯二胺滴定法HJ 586 水質 游離氯和總氯的測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2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347 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多管發酵法和濾膜法(試行)CB/T 3328.1 船舶污水處理排放水水質檢驗方法 第 1 部分:耐熱大腸菌群數檢驗法CB/T 3328.5 船舶污水處理排放水水質檢驗方法 第 5 部分:水中油含量檢驗法JT/T 409 船舶機艙艙底水、生活污水采樣方法《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BC 規則)《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 船舶 ship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飛機、潛水器和移動式平臺,不包括軍事船舶。3.2 總噸 gross tonnage按照船舶適用的法定規則丈量和計算的、用于表征船舶容積的指標,無量綱。3.3 內河 inland water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河流、湖泊、水庫等地表水體。3.4 沿海 costal water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海域。3.5 環境水體 environment waterbodies內河和沿海。3.6 含油污水 oily wastewater船舶運營中產生的含有原油、燃油、潤滑油和其他各種石油產品及其殘余物的污水,包括機器處所油污水和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3.7 生活污水 sewage船舶上主要由人員生活產生的污水,包括:a)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廢物;b)醫務室(藥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這些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c)裝有活的動物處所的排出物;d)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廢物的其他污水。3.8 有毒液體物質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對水環境或者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會對水資源利用造成損害的物質,包括在《國際散裝運輸危3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BC 規則)的第 17 或 18 章的污染物種類列表中標明的,或者根據《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附則 II 第 6.3 條暫時被評定為 X 類、Y 類或 Z 類物質的任何物質。其中:a)X 類物質是指對海洋資源或人體健康產生重大危害、禁止排入環境水體的物質;b)Y 類物質是指對海洋資源或人體健康產生危害、或對海上休憩環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損害、需嚴格限制排入環境水體的物質;c)Z 類物質是指對海洋資源或人體健康產生的危害較小、限制排入環境水體的物質。3.9 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 waste water containing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船舶由于洗艙等活動產生的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3.10 船舶垃圾 garbage from ships產生于船舶正常營運期間,需要連續或定期處理的廢棄物,包括各種塑料廢棄物、食品廢棄物、生活廢棄物、廢棄食用油、操作廢棄物、貨物殘留物、動物尸體、廢棄漁具和電子垃圾(具體內容見本標準附錄 A)以及廢棄物焚燒爐灰渣,《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附則 I、II、III、IV、VI 所適用的物質除外,也不包括以下活動過程中的魚類(含貝類)及其各部分:a)航行過程中捕獲魚類(含貝類)的活動;b)將魚類(含貝類)安置在船上水產品養殖設施內的活動;c)將捕獲的魚類(含貝類)從船上水產品養殖設施轉移到岸上加工運輸的活動。3.11 危害海洋環境物質 substances harmful to marine environment《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附則 V 的實施導則(MEPC.219(63)決議)中規定的對海洋環境有害的物質。3.12 最近陸地 the nearest land與所在位置最近的領海基線。3.13 接收設施 reception facility接收船舶污水和垃圾的設施,包括水上接收設施和岸上專用接收設施。3.14 建造 construction制造船舶活動已完成安放龍骨或類似階段的工作。類似階段是指裝配量至少已達到 50t 或全部結構材料估算重量的 1%。4 含油污水排放控制要求4.1 船舶含油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按表 1 規定執行。4表 1 船舶含油污水排放控制要求污水類別 水域類別 船舶類別 排放控制要求機器處所油污水內河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船舶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按本標準 4.2 執行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2021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沿海400 總噸及以上船舶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按本標準 4.2 執行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400 總噸以下船舶非漁業船舶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按本標準 4.2 執行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漁業船舶(1)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按本標準 4.2 執行;(2)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本標準 4.2 執行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內河 全部油船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沿海150 總噸及以上油船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或在船舶航行中排放,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油船距最近陸地 50 海里以上;(2)排入海中油污水含油量瞬間排放率不超過 30 升/海里;(3)排入海中油污水含油量不得超過貨油總量的 1/30000;(4)排油監控系統運轉正常。150 總噸以下油船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4.2 機器處所油污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表 2 規定執行,排放應在船舶航行中進行。表 2 船舶機器處所油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項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石油類(mg/L) 15 油污水處理裝置出水口5 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5.1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400 總噸及以上的船舶,以及 400 總噸以下且經核定許可載運 15 人及以上的船舶,在不同水域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控制分別按 5.1.1 和 5.1.2 的要求執行。5.1.1 在內河和距最近陸地 3 海里以內(含)的海域,船舶生活污水應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處理,不得直接排入環境水體:a)利用船載收集裝置收集,排入接收設施;b)利用船載生活污水處理裝置處理,達到 5.2 規定要求后在航行中排放。55.1.2 在距最近陸地 3 海里以外海域,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表 3 規定執行。表 3 距最近陸地 3 海里以外海域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水域 排放控制要求3 海里<與最近陸地間距離≤12 海里的海域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使用設備打碎固形物和消毒后排放;(2)船速不低于 4 節,且生活污水排放速率不超過相應船速下的最大允許排放速率。與最近陸地間距離>12 海里的海域 船速不低于 4 節,且生活污水排放速率不超過相應船速下的最大允許排放速率。5.2 在內河和距最近陸地 3 海里以內(含)的海域,根據船舶類別和安裝(含更換)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時間,利用船載生活污水處理裝置處理的船舶生活污水分別執行相應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2.1 在 2012 年 1 月 1 日以前安裝(含更換)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船舶,向環境水體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表 4 規定執行。表 4 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一)序號 污染物項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1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502 懸浮物(SS)(mg/L) 150 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出水口3 耐熱大腸菌群數(個/L) 25005.2.2 在 201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安裝(含更換)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船舶,向環境水體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表 5 規定執行,應執行 5.2.3 排放控制要求的船舶除外。表 5 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二)序號 污染物項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1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25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出水口2 懸浮物(SS)(mg/L) 353 耐熱大腸菌群數(個/L) 10004 化學需氧量(CODCr)(mg/L) 1255 pH 值(無量綱) 6~8.56 總氯(總余氯)(mg/L) <0.55.2.3 在 2021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安裝(含更換)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客運船舶,向內河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表 6 規定執行。6表 6 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三)序號 污染物項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1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20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出水口2 懸浮物(SS)(mg/L) 203 耐熱大腸菌群數(個/L) 10004 化學需氧量(CODCr)(mg/L) 605 pH 值(無量綱) 6~8.56 總氯(總余氯)(mg/L) <0.57 總氮(mg/L) 208 氨氮(mg/L) 159 總磷(mg/L) 1.05.2.4 在 2016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安裝(含更換)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船舶,若生活污水處理過程中由于工藝需求等被稀釋,五日生化需氧量、懸浮物、化學需氧量、總氮、氨氮、總磷的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按下式換算,耐熱大腸菌群數、pH 值和總氯(總余氯)仍以實測濃度作為水污染物排放濃度。eiQQ ρ ρ = • 實(式1)ρ —指水污染物排放濃度,mg/L;ρ 實—指水污染物實測濃度,mg/L;Qi —指進入生活污水處理裝置進行處理的生活污水的流量,m3/d;Qe —指混入稀釋水后,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出水流量,m3/d。5.3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按規定對控制措施進行記錄。6 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排放控制要求6.1 船舶在沿海排放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按表 7 規定執行。表 7 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排放控制要求污水中含有以下任何一種有毒液體物質 排放控制要求(1)X 類物質;(2)Y 類物質中的高粘度或凝固物質;(3)未按規定程序卸貨的 Y 類物質;(4)未按規定程序卸貨的 Z 類物質。如不能免除預洗,船舶在離開卸貨港前應按規定程序預洗,預洗的洗艙水應排入接收設施。其中,X 類物質應預洗至濃度小于或等于 0.1%(質量百分比),濃度達到要求后應將艙內剩余的污水繼續排入接收設施,直至該艙排空。預洗后,再向該艙注水產生的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排放按本標準 6.2 執行。(1)按規定程序卸貨的 Y 類物質;(2)按規定程序卸貨的 Z 類物質。按本標準 6.2 執行;對于 2007 年 1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含 Z 類物質或暫定為 Z 類物質的污水排放,可免除 6.2 c)中在水線以下通過水下排出口排放的要求。76.2 在沿海的船舶按規定程序卸貨,并按規定預洗、有效掃艙或通風后,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排放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a)在距最近陸地 12 海里以外(含)且水深不少于 25 米的海域排放;b)在船舶航行中排放,自航船舶航速不低于 7 節,非自航船航速不低于 4 節;c)在水線以下通過水下排出口排放,排放速率不超過最大設計速率。7 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7.1 內河禁止傾倒船舶垃圾。在允許排放垃圾的海域,根據船舶垃圾類別和海域性質,分別執行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7.1.1 在任何海域,應將塑料廢棄物、廢棄食用油、生活廢棄物、焚燒爐灰渣、廢棄漁具和電子垃圾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7.1.2 對于食品廢棄物,在距最近陸地 3 海里以內(含)的海域,應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在距最近陸地 3 海里至 12 海里(含)的海域,粉碎或磨碎至直徑不大于 25 毫米后方可排放;在距最近陸地12 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7.1.3 對于貨物殘留物,在距最近陸地 12 海里以內(含)的海域,應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在距最近陸地 12 海里以外的海域,不含危害海洋環境物質的貨物殘留物方可排放。7.1.4 對于動物尸體,在距最近陸地 12 海里以內(含)的海域,應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在距最近陸地 12 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7.1.5 在任何海域,對于貨艙、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其含有的清潔劑或添加劑不屬于危害海洋環境物質的方可排放;其他操作廢棄物應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7.2 在任何海域,對于不同類別船舶垃圾的混合垃圾的排放控制,應同時滿足所含每一類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8 監測要求8.1 船舶機器處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采樣按JT/T 409執行。8.2 船舶機器處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測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標準。8.3 采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的監測數據,作為判定排污行為達標與否的依據。8表 8 船舶機器處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污染物測定方法標準序號 污染物項目 監測方法標準名稱 標準編號1化學需氧量(CODCr)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 8282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HJ 5053 懸浮物(SS)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014 耐熱大腸菌群數生活飲用水標準檢測方法 微生物指標 GB/T 5750.12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多管發酵法和濾膜法(試行) HJ/T 347船舶污水處理排放水水質檢驗方法 第 1 部分:耐熱大腸菌群數檢驗法 CB/T 3328.15 pH 值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69206 石油類 船舶污水處理排放水水質檢驗方法 第 5 部分:水中油含量檢驗法 CB/T 3328.57 總氯(總余氯)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消毒劑指標 GB/T 5750.11水質 游離氯和總氯的測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HJ 585水質 游離氯和總氯的測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5868 總氮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9 氨氮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5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5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537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5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10 總磷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118939 實施與監督9.1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本標準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9.2 國家海事主管部門和國家漁業主管部門分別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標準規定,對各類船舶排放水污染物行為實施監督管理。9附錄 A(規范性附錄)船舶垃圾分類表 A.1 船舶垃圾分類表序號 類別 說明1 塑料廢棄物 含有或包括任何形式塑料的固體廢物,其中包括合成纜繩、合成纖維漁網、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燒爐灰。2 食品廢棄物 船上產生的變質或未變質的食料,包括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類產品和食物殘渣。3 生活廢棄物 船上起居處所產生的各類廢棄物,不包括生活污水和灰水(洗碟水、淋浴水、洗衣水、洗澡水以及洗臉水等)。4 廢棄食用油 廢棄的任何用于或準備用于食物烹制或烹調的可食用油品或動物油脂,但不包括使用上述油進行烹制的食物。5 廢棄物焚燒爐灰渣 用于垃圾焚燒的船用焚燒爐所產生的灰和渣。6 操作廢棄物船舶正常保養或操作期間在船上收集的或是用以儲存和裝卸貨物的固態廢棄物(包括泥漿),包括貨艙洗艙水和外部清洗水中所含的清洗劑和添加劑,不包括灰水、艙底水或船舶操作所必需的其他類似排放物。7 貨物殘留物貨物裝卸后在甲板上或艙內留下的貨物殘余,包括裝卸過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濕還是干燥的狀態下,或是夾雜在洗滌水中。貨物殘留物不包括清洗后甲板上殘留的貨物粉塵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塵。8 動物尸體 作為貨物被船舶載運并在航行中死亡的動物尸體。9 廢棄漁具 放棄使用的漁具,含布設于水面、水中或海底用于捕捉水生生物的實物設備或其部分部件組合。10 電子垃圾 廢棄的電子卡片、小型電器、電子設備、電腦、打印機墨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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