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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技術導則

2025-02-02 10:17:34 admin
目 次前 言.....................................................................................................................................................................ii1 適用范圍...........................................................................................................................................................12 規范性引用文件...............................................................................................................................................13 術語和定義.......................................................................................................................................................14 基本原則...........................................................................................................................................................25 技術路線...........................................................................................................................................................36 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5附錄 A(資料性附錄) 水產養殖生產過程與產排污環節.......................................................................... 10附錄 B(資料性附錄) 封閉式水產養殖尾水常用處理技術.......................................................................12HJ 1217—2023ii前 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指導和規范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修訂工作,促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制訂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制訂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基本原則、技術路線、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等要求。本標準的附錄 A 和附錄 B 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3 年 2 月 1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HJ 1217—20231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技術導則1 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的基本原則、技術路線、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制修訂。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11607 漁業水質標準GB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GB 17378(所有部分) 海洋監測規范GB 18486 污水海洋處置工程污染控制標準GB/T 12763(所有部分) 海洋調查規范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493 水質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HJ 495 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HJ 945.2 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945.3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環辦〔2003〕95 號)《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規則》(國環規法規〔2020〕4 號)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環境水體 environmental water body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海域水體,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水體。3.2水產養殖 aquacultureHJ 1217—20232繁殖、培育和收獲水生動植物的生產活動。3.3封閉式水產養殖 closed aquaculture在相對封閉的池塘、工廠化水產養殖車間等開展的水產養殖。其中,池塘水產養殖指利用人工開挖或天然的露天池塘進行的水產養殖。工廠化水產養殖指在人工養殖池中通過控制養殖水體的溫度、光照、溶解氧等因素進行的水產養殖。3.4開放式水產養殖 open aquaculture采用筏式、網箱、吊籠、底播或以人工投苗、自然增殖等形式在湖泊、水庫、河流、海洋中開展的水產養殖。3.5生態養殖 ecosystem aquaculture根據不同生物間的共生互補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質循環系統,在一定的養殖空間和區域內,通過相應的技術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環境中共同生長,實現保持生態平衡、提高養殖效益的一種水產養殖方式。3.6水產養殖尾水 aquaculture tailwater水產養殖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向環境水體、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等外環境排放的水。3.7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為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工業集聚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其他由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污單位共用的污水處理設施等。3.8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水產養殖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9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水產養殖排污單位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10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產品的排水量上限值。4 基本原則4.1 生態優先原則圍繞地方水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分析當地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特征,明確管控對象,提出合理控制要求,減少水產養殖尾水對水生態環境質量的影響。4.2 綜合施策原則基于全過程污染防治的理念,推進生態養殖,實施源頭減排。對封閉式水產養殖,開展污染物HJ 1217—20233排放控制和養殖過程控制,對開放式水產養殖,加強污染控制技術措施約束。4.3 分類分級原則根據地方水產養殖方式、養殖周期、品種、規模、布局等因素,科學設置不同類型水產養殖的排放控制方式。對于有尾水排放的,應結合排放去向,區分受納水體水質改善要求,合理設置排放控制項目,分級確定排放限值。4.4 適用可行原則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應基于地方水產養殖業特征和發展規劃制訂,并充分論證技術經濟可行性。按照循序漸進、逐步加強的原則提出管控要求,確保標準落地實施。5 技術路線5.1 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制修訂,可參照《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規則》的要求開展各階段工作。5.2 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修訂的主要技術工作內容包括地方水產養殖業調查、受納水體水環境質量狀況與流域/海域環境特征污染物調查、標準分類分區分級排放控制要求設置、監測與實施監督要求確定、標準實施的環境效益與技術經濟分析、標準文本與編制說明編寫等,標準制訂技術路線見圖 1。HJ 1217—20234圖 1 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技術路線第一階段水產養殖業調查第三階段分類分區分級排放控制要求與標準主要內容確定第四階段環境效益與技術經濟分析地方水產養殖業調查尾水排放控制分區分類分級標準監測與實施監督要求第五階段標準文本與編制說明編寫封閉式水產養殖 開放式水產養殖第二階段受納水體調查污染管控措施要求明確地方水產養殖業產排污特征和污染治理模式受納水體水環境質量狀況與排放源調查明確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和流域/海域環境特征污染物確定標準管控對象范圍固廢處置要求污染管控措施要求固廢處置要求編制標準文本編制標準編制說明標準實施的環境效益分析標準實施的技術經濟分析國內外標準對比分析現有設施達標率分析標準主體內容確定HJ 1217—202356 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6.1 地方水產養殖業調研6.1.1 污染源調查內容與方法可參照 HJ 945.2 執行。6.1.2 重點調查地方水產養殖業的基本信息,包括養殖單位和養殖面積、品種、規模、模式、分布、產值及利潤等,建立當地水產養殖業基本信息清單。6.1.3 調研當地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和“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生態環境分區等規定的空間管控要求,結合國家和地方水產養殖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評估水產養殖排污單位分布是否符合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養殖區相關規定,是否符合養殖面積、品種、規模、模式、密度等限制要求。6.1.4 調研當地各類水產養殖的產排污特征。對于封閉式水產養殖,應重點調查產排污特征,包括水污染物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量,以及水產養殖投入品、漁網、漁具等塑料用品的使用、廢棄情況,以及底泥污染特征和處理處置方式,了解當地水產養殖是否曾造成水環境污染事件等,水產養殖過程和產排污環節見附錄 A。a) 池塘養殖的主要生產環節包括池塘準備、苗種放養、養成管理、捕撈收獲和池塘清理。池塘準備階段包括曬塘和消毒等操作,排水量較少,水中污染物主要為未降解的消毒劑,經曬塘后污染物濃度較低;苗種放養階段,池塘進水可能引入氮、磷等營養物質;養成管理階段包括飼料投喂、水質調節等操作,水中會引入蛋白質、脂肪等有機物和氮、磷等營養物質,部分養殖品種會有少量換排水;捕撈收獲后的池塘清理階段,排水量較大,排水中主要含懸浮物、有機物、氮、磷等污染物。因此,池塘養殖尾水的主要污染物為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氮、磷,清塘水的排水量占比最高。b) 工廠化養殖的主要生產環節包括養殖池準備、育苗階段、養殖階段、捕撈收獲和養殖池清理。養殖池準備階段需向養殖池投入消毒劑并進行沖洗,排水量較大,水中主要污染物為消毒劑;育苗階段和養殖階段需向養殖池投餌,并進行換排水,不同養殖品種投放的飼料種類和換排水量差別較大,排水中主要包括蛋白質、氮、磷等營養物質;捕撈收獲后的養殖池清理階段,排水量較大,排水中主要含懸浮物、有機物、氮、磷等污染物。因此,工廠化養殖尾水的主要污染物為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氮、磷,捕撈后清洗養殖池的排水占比最高,其次為準備階段的沖洗排水,以及育苗和養殖階段的換排水。c) 開放式養殖的主要生產環節包括設施設置、苗種培育、放養階段、捕撈收獲和設施更換。設施設置階段,根據選擇的水域和養殖品種設置網箱、筏架、吊籠等設施,一般會有少量塑料等固體廢物產生;苗種培育階段,放苗前有消毒劑投入水中;放苗后和放養階段,飼料投喂會向水中輸入蛋白質等有機物和氮、磷等營養物質,未被利用、無法消化的殘渣和養殖品種的排泄物會導致水體中氮、磷、化學需氧量濃度增加,同時部分養殖品種需進行分箱、換箱,會產生少量固體廢物;捕撈收獲階段后,更換網箱、筏架、吊籠等設施,會產生塑料等固體廢物。因此,開放式養殖的主要污染物為化學需氧量、氮、磷、固體廢物,并排入所在水域。6.1.5 為進一步定量掌握水產養殖業對環境水體的影響,需區分不同養殖品種、規模的尾水排放去向,測算不同品種、不同規模的封閉式水產養殖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及占當地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比例。6.1.6 對于水環境質量未達標水體,應開展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對相關控制斷面的影響分析,HJ 1217—20236識別主要養殖品種、類型尾水排放的環境影響。6.1.7 調查區域內水產養殖業污染控制技術應用情況,包括物理法、化學法、生物法等各類尾水處理技術及組合技術,掌握技術應用效果,必要時開展尾水處理前后濃度監測。分析現有污染防治技術水平,了解各類技術措施的固定成本和運行成本等信息。尾水常用處理技術見附錄B。a) 池塘養殖主要采用五種模式進行水污染物處理與控制,分別是池塘內循環養殖模式、魚菜共生種養模式、集裝箱養殖結合生態處理池處理模式、三池兩壩處理模式和人工濕地處理模式。其中,三池兩壩處理模式是養殖尾水經生態溝渠依次通過沉淀池、過濾壩、曝氣池、過濾壩、生態處理池,從而使尾水中污染物得到處理后排放。b) 工廠化養殖主要采用三種模式進行水污染物處理與控制,分別是配套池塘的生態養殖模式、專用設施設備處理模式、專用設施設備結合生態處理池處理模式。配套池塘的生態養殖模式是通過在池塘內構建立體生態系統進行尾水處理,適用于工廠化養殖尾水可排入池塘的情形;專用設施設備處理模式是通過微濾機處理尾水中的固體懸浮物,之后進入沉淀池進行沉淀處理;專用設施設備結合生態處理池處理模式是通過微濾機處理尾水中的固體懸浮物,之后經過濾壩、生態處理池進行處理后循環利用或排放。6.1.8 調查水產養殖業目前的環境管理現狀,如項目環評審批或備案情況,日常監督執法頻次及監控污染物項目類別等,評估標準制訂基礎與實施能力。6.2 地方水環境質量調查和流域/海域環境特征污染物確定6.2.1 調研當地流域/海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及變化趨勢,具體可參照 HJ 945.3 執行。6.2.2 重點調查水產養殖業尾水排放的受納水體狀況信息,根據受納水體的功能目標、水環境質量達標情況及變化趨勢,明確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和重點保護水域。6.2.3 確定水產養殖業尾水排放控制項目時,應當考慮地方已明確的流域/海域環境特征污染物。地方尚未明確的,可參照 HJ 945.3 識別確定流域/海域環境特征污染物。6.3 標準分類分區分級6.3.1 區分不同養殖類型、規模的水產養殖,采取不同的管控方式。a) 應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要求,結合水產養殖行業發展狀況、產排污情況和環境影響、排放控制技術經濟成本、環境管理基礎等因素,評估確定地方水產養殖污染防治總體技術路線。明確不同養殖類型(海水養殖、淡水養殖;封閉式養殖、開放式養殖;池塘養殖、工廠化養殖;魚類養殖、貝類養殖等)的特點,實施尾水排放控制或污染管控措施,或者不進行管控。b) 可根據區域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按照生產量或池塘面積對封閉式水產養殖進行規模分類。對規模以上的封閉式水產養殖排污單位實施尾水排放控制要求,還可規定污染管控措施要求;對規模以下的封閉式水產養殖,以及開放式水產養殖提出污染管控措施要求。c) 標準的適用范圍應表述清晰。對于封閉式水產養殖,可將所有的單一池塘、工廠化養殖單位、養殖戶作為標準適用對象,也可將一定規模以上的單一池塘、工廠化養殖單位、養殖戶作為標準適用對象;如連片池塘采取污水集中處理模式處理尾水,則應將專門處理水產養殖尾水(不含其他污水)的集中處理設施也納入本標準的適用范圍,向其排放尾水的池塘則執行間接排放控制要求。6.3.2 區分不同排放去向,規定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控制要求。a) 根據環境功能目標和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對受納水體進行分區。一般來說,可將環境功能目標要求較高的受納水體或水質不達標受納水體作為重點保護水域,其他受納水體為一般水HJ 1217—20237域。b) 排向不同水域的水產養殖尾水,可要求分別執行不同級別的排放限值,排向重點保護水域的執行一級限值,排向一般水域的執行二級限值,一級限值嚴于二級限值。對于未明確環境功能的受納水體,水產養殖尾水可參照執行排入一般水域要求的排放限值,或者僅規定污染管控措施要求。c) 地方可根據需要,自行確定水域分區和排放限值分級設計。6.4 尾水排放污染控制項目和排放濃度限值的確定6.4.1 尾水排放污染控制項目的確定。結合 6.1.4 中地方水產養殖業產排污特征,以及地方流域/海域環境特征污染物,評估確定水產養殖業尾水排放污染控制項目。應當注意,列入尾水排放污染控制的項目,應當具有配套的監測分析方法標準。a) 對于排入淡水環境的水產養殖尾水,以下項目作為基本項目應列入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尾水排放管控項目,包括懸浮物、pH 值、化學需氧量、總磷、總氮。除此之外,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色臭味等感官指標、重金屬、抗生素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屬于水產養殖排放且地方水環境質量改善需要控制的污染項目作為選擇項目,地方可根據需要將其中一項或多項納入標準管控項目。b) 對于排入海水環境的水產養殖尾水,以下項目作為基本項目應列入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尾水排放管控項目,包括懸浮物、pH 值、化學需氧量、總磷、總氮。除此之外,生化需氧量(BOD5)、活性磷酸鹽、無機氮、色臭味等感官指標、重金屬、抗生素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屬于水產養殖排放且地方水環境質量改善需要控制的污染項目作為選擇項目,地方可根據需要將其中一項或多項納入標準管控項目。6.4.2 尾水排放監控位置的確定。尾水排放監控位置一般設在養殖單位的總排放口。6.4.3 尾水排放濃度限值的確定。區分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兩種情形、不同污染控制項目和排入受納水體的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分別規定尾水排放濃度限值。地方可根據實際排放情形和污染控制項目,在標準中確定合理的排放濃度限值。6.4.3.1 直接排放濃度限值的確定a) 對于懸浮物、化學需氧量等一般污染物,主要基于技術評估和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目標,確定不同分級的排放濃度限值,可根據當地適用的先進技術確定一級排放濃度限值,根據當地適用的可行技術(當地平均水平)確定二級排放濃度限值。池塘水產養殖和工廠化水產養殖的尾水排放濃度限值存在較大差別的,還可分別規定排放濃度限值。其中,應重點關注懸浮物排放濃度限值,保證尾水中懸浮物得到有效去除;其他一般污染物的排放濃度限值,應達到協同處理水平。b) 對于重金屬、抗生素等污染物,主要基于受納水體的環境質量標準或基準確定不同分級的排放限值,以 GB 3838 或 GB 3097 及 GB 11607 中相關規定為依據,可采用稀釋倍數法計算排放限值(稀釋倍數不宜超過 20 倍)。對 GB 3838 或 GB 3097 及GB 11607 未作規定的污染控制項目,可參考國內外環境基準及風險評估結果進行規定。c) 對于排向地表水體的海水養殖尾水,還應考慮海水中鹽類物質對地表水體的環境影響,規定合理的含鹽量指標排放濃度限值。d) 確定排放限值,應考慮水域典型生態系統對生境條件的要求。e) 應明確排放限值的具體含義,如日均值、排水周期內均值、瞬時值等。6.4.3.2 間接排放濃度限值的確定a) 水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應考慮污水管網運行安全和不影響后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HJ 1217—20238行,避免發生干擾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和污染物得不到有效處理即被排放的情況,防范環境風險。b) 重金屬、抗生素等污染物的間接排放濃度限值應與直接排放限值相同。c) 對于其他污染物,可在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尾水處理合同的條件下,協商確定間接排放濃度限值,并關注海水養殖尾水中含鹽量指標的控制要求,避免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干擾。6.4.4 地方應根據技術經濟可行性,區分現有和新建排污單位,設置合理的標準實施過渡期。6.4.5 對于水產養殖產生的底泥、尾水處理污泥和廢塑料等固體廢物,標準應規定其須執行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或資源化利用的相關要求。6.5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確定6.5.1 為促進尾水循環利用,提高清潔生產水平,可規定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包括單位養殖產品產量基準排水量或單位養殖水面面積基準排水量。6.5.2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可通過實際調研法確定,同時可以已發布的水產養殖相關清潔生產標準中有關規定作為參考。可區分不同養殖類型分別確定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要求。針對新建排污單位可規定較現有排污單位更嚴格的要求。6.5.3 如地方標準規定了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要求,則應規定產品和排水量的計量周期;當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時,應給出將實際排放濃度換算為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的計算公式,并規定應用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進行超標判定。6.6 污染管控措施要求6.6.1 可要求水產養殖排污單位做好水產養殖塑料用品的使用、廢棄、回收、處置,以及底泥處理處置等記錄。6.6.2 可要求執行尾水排放標準的水產養殖排污單位,做好尾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記錄。6.7 標準監測與實施監督要求6.7.1 應在標準中規定水產養殖排污單位須按 HJ 91.1 規定設立永久性采樣口(污水排放口),并按 GB 15562.1 和《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中有關規定,在污水排放口附近醒目處設置污水排放口標志牌。6.7.2 可根據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規定,在標準中規定入河入海排污口規范化建設相關要求。6.7.3 對執行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濃度限值的排污單位,地方應規定水污染物監測采樣點的設置與采樣方法按照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或 GB/T 12763、GB 17378 執行,具體采樣時間、次數等要求和結果統計方式應與排放限值的含義相一致。地方可參照 HJ 945.2 中有關規定確定監測方法標準,應當注意監測方法對海水養殖尾水監測的適用性。還應說明除標準所列的方法標準外,在標準實施后發布的其他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明確適用于本行業,也可采用該監測方法標準。6.7.4 對于利用放流管和水下擴散器向海域排放水產養殖尾水的情形,可參照GB 18486 規定監測要求。6.7.5 應根據排放限值的具體含義,在標準中規定超標判定方法。6.8 其他6.8.1 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中關于標準的國內外對比分析、達標率分析、環境效益分析、技術經濟分析等,可參照 HJ 945.2 執行。6.8.2 標準文本結構與編制說明的編寫,可參照 HJ 945.2 執行。HJ 1217—202396.8.3 標準發布前,應當明確配套的污染防治、監測、執法等方面的指南、標準、規范及相關的制修訂計劃,以及標準宣傳培訓方案,確保標準有效實施。HJ 1217—202310附 錄 A(資料性附錄)水產養殖生產過程與產排污環節圖 A.1 池塘養殖生產過程與產排污環節大量排水池塘準備 極少量排水放苗養藻消毒劑氮、磷類消毒施肥施肥調水投喂養成管理池塘清理益生菌等微生物制劑 少量排水大量排水捕撈收獲少量排水對蝦魚類曬塘蛋白質、脂肪等氮、磷類苗種放養HJ 1217—202311圖 A.2 工廠化養殖生產過程與產排污環節圖 A.3 開放式養殖生產過程與產排污環節養殖池準備 大量排水放苗養藻育苗階段消毒劑蛋白質、氮、磷類清池消毒投餌投餌調水倒池養殖階段養殖池清理蛋白質、氮、磷類益生菌等微生物制劑大量排水捕撈收獲大量排水少量排水海參倒池對蝦魚類大量排水少量排水魚類對蝦設施設置 固體廢物放苗投餌苗種培育蛋白質、氮、磷類選擇水域投放設施消毒投餌調水放養階段設施更換蛋白質、氮、磷類益生菌等微生物制劑固體廢物捕撈收獲飼料殘渣排泄物飼料殘渣排泄物消毒劑HJ 1217—202312附 錄 B(資料性附錄)封閉式水產養殖尾水常用處理技術表 B.1 封閉式水產養殖尾水常用處理技術養殖方式 尾水處理技術 適用情形池塘養殖池塘內循環養殖 淡水養殖魚菜共生種養 連片淡水池塘養殖集裝箱養殖結合生態處理池處理羅非魚、烏鱧、加州鱸魚和草魚等高密度集約化養殖三池兩壩處理 連片淡水池塘養殖、連片海水池塘養殖人工濕地處理 連片淡水池塘養殖工廠化養殖配套池塘的生態養殖 淡水或海水養殖,尾水可就近排入池塘專用設施設備處理 淡水或海水養殖專用設施設備結合生態處理池處理淡水或海水養殖注:尾水處理技術不限于以上處理技術,地方可因地制宜選擇適用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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